当事方垫资承建地方生活水排污管网,验收合格后地方政府却“食言”,对应支付的工程款一拖再拖;当事方没有料到,后来通过诉讼虽然赢了官司,但自己应得的资金利息却少了73%。
“《施工合同》约定清清楚楚,可法院庭审却对其‘另说一套’。”目前,当事方四川渝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渝川园林”)项自负责人直言:对《施工合同》约定乱理解,不造成错判才怪!
工程款拖欠“拖”走4届领导
2017年10月5日,“渝川园林”承建的阆中文成镇生活水排污管网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结算价98.3万元,后通过第三方审定金额92.6万元。
“渝川园林”起诉显示:从2017年8月起,文成镇政府先后分6次支付“渝川园林”工程款本金30.4万余元,利息20.58万余元。到2024年7月9日,文成镇政府尚欠“渝川园林”工程款62.18万余元、资金利息47.25万余元。
“这么些年来,我方多次找到文成镇政府领导催要款,对方总是称‘没钱!”“渝川园林”项目负责人说,自从催要款起,文成镇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欠款也拖了一届又一届。
“渝川园林”项目负责人说,如今的书记已换了4届,但欠款依旧。
打官司原告方吃了“哑巴亏”
“万般无奈下,我们只好起诉文成镇政府,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渝川园林”项目负责人说。2024年12月10日,此案一审判决下达:文成镇政府偿付“渝川园林”工程款416072元,并从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渝川园林”认为,此判决有失公允,照此判决所说,文成镇政府将少支付工程欠款20.4万余元,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9.7万余元。
于是,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渝川园林”提起上诉,很快,二审审理结束,不过,判决的内容是维持一审判决。“此案一二审的判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与对该工程项目签订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的理解有关。”“渝川园林”项目负责人坦言。
下欠资金利息被“砍”73%
据了解,阆中市文成镇生活水排污管网工程,是该镇通过网上招标落地的。2016年4月29日,中标的“渝川园林”与文成镇政府签订了该项目《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项约定:工程不拨付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文成镇政府拨付工程中标价款的40%;从工程审计结论之日起,剩余部份分二年付清,每年分别支付工程结算总价剩余的50%;工程验收合格15日后,所欠工程款按照文成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工程承包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施工合同》“违约”项约定:如果因特殊情况导致发包人不能如期全部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双方导可协商延期支付时间(利息双方协商解决)。
“渝川园林”没料想,此案审理中法官抓住此“违约”项约定,认定为“双方对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属不明确状态”。“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由被告向原告计付下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对合同违约认知遭质疑
此案判决中法官对所涉《施工合同》中“违约”项内容的认知,让“渝川园林”产生质疑。
“此案中,文成镇政府对工程所欠资金的占用费利率,按文成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渝川园林”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渝川园林”认为,既然合同约定有效,一二审法院为何对约定的利息“挥舞砍刀”,其认知完全曲解了《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及涉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其认定显属错误。
此案原告的律师认为,该案《施工合同》中“违约”约定,不是对“付款约定”的补充和调整,而是对被告违约情况下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此案审理中,被告始终没能说出“不能如期全部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特殊原因。”
“渝川园林”项目负责人说,他尊重法律,但对此案审理法官对《施工合同》中“违约”内容的认知无法苟同,其枉法裁判行为当受到追究。(蓝梅)
阆中奇葩事:拖欠工程款“要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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