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份开始多次前往和致电举报济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齐鑫路办公区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拒开发票 该公司拖延至今没有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为什么开不出来发票 该税务局一直不处罚?
已受理经开区管委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2025-03-11 14:55:21]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一、诉求人所称客户赵永宁的三份保单未开发票,经核实,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长城人寿已于2024年12月23日前全额开具发票,具体如下:
1、保单号9025000025399888,保费应开具发票的总金额68486.18元。原已开发票号码00629922、00900649、00024756;2024年12月补开发票号码:80952031、80952045、80952046、80952049、80952050、04382607、04382606。
2、保单号9025000025399788,保费应开具发票的总金额83999.83元。原已开发票号码00629923、00024757;2024年12月补开发票号码:80952032、80952043、80952044、80952047、80952048、04382605、04382608。
3、保单号9025000025330988,保费应开具发票的总金额64204.7元。原已开发票号码00629861、00900648、00024755;2024年12月补开发票号码:80952030、80952036、80952038、80952040、80952041、80952042。
二、处罚情况
我局已对该公司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