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无罪判决关键点解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严查严打”趋势,但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争议被改判无罪。本文结合2024年最新裁判案例,解析无罪判决的核心要点,为企业及个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一、主观要件: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以“骗取国家税款”为主观目的。若行为人仅为应对审计、融资等非骗税需求,且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典型案例:
河北某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案”中,三家公司通过资金循环流转闭环开票,主观目的是应对上级审计,客观上未导致税款流失,最终被认定无罪。
律师提示:
企业应避免为“平账”“融资”等非经营需求虚开发票;
若因特殊需求开具发票,需留存交易真实性证据(如合同、物流记录)。
二、客观结果:是否造成税款损失
司法实践中,若虚开行为未导致国家税款实际损失,或税款损失无法量化,可能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关键情形:
闭环抵扣:上下游企业环开环抵,税款未实际流失;
真实交易但开票错误:如挂靠经营中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但交易真实存在;
善意取得发票:受票方不知情且交易真实,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
案例参考:
江西某法院审理的“胡某某案”中,企业虽将收购发票开具给无购销关系的第三方,但因真实交易存在且税款损失无法证实,最终无罪。
三、证据链条: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虚开案件的无罪判决常因证据不足,如缺乏资金回流记录、交易真实性存疑等。
突破点:
资金流向不明:若资金回流与开票金额无法对应,或存在合法解释(如挂靠费);
证人证言矛盾:上下游企业人员陈述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税务稽查报告缺陷:未明确税款损失金额或计算方法。
四、特殊情形:挂靠经营与“三流不一致”
1. 挂靠经营开票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并开票,不构成虚开。
2. “三流不一致”的例外
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未必构成犯罪,需结合交易背景判断。例如:
融资性贸易中,虽无实际货物,但开票目的为融资而非骗税;
退货后未作废发票,但后续交易冲抵税款。
五、律师提示:企业合规与风险应对
强化内控: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三流一致”;
留存证据: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需完整保存;
及时纠错:发现开票异常后,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补缴税款;
专业介入:涉税案件需尽早委托律师,从主观故意、税款损失等角度构建辩护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需紧扣“主观目的”与“客观损失”两大核心,企业应通过合规经营避免刑事风险。若已涉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交易模式、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方案。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分析。)
上海君渊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804350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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