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阅读提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一笔资金。实务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案情简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云0102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及利息。

二、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某向五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华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云0102执5576号。执行中,五华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账户名称为某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账户XXXX进行冻结。

三、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上述被冻结的账户系某某建设公司用于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

四、五华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01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五华法院(2021)云0102执5576号案件对账号为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申请执行人李某不服,向昆明中院申请复议。昆明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云01执复2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五华法院(2021)云01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审理法院认为:

1.五华法院冻结的案涉账户为被执行人在承包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并非以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扣划,故案涉账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划拨的情形。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3.依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被执行人举证的《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证明》等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五华法院冻结的案涉账户为被执行人在承包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并非以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扣划,故案涉账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划拨的情形。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案涉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的问题。昆明中院认为,该案涉账户现仍然处于监管状态下,该账户资金受监管部门监管,故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复议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昆明中院不予认定该案涉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综上,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昆明中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昆明中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29

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复29号】

裁判规则:法院原则上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工资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是,如果对该账户不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借用该账户逃避执行,因此,法院可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预冻结期间,农民工工资可正常支付,对农民工的权益并无负面影响;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之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正式的冻结措施。

案例: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执复10号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案涉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合中山人社局沙溪分局出具的《关于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说明》,能够证明案涉账户系某公司为XX水岸花园一期、二期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为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时,不得因支付为上述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案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现朱某某系基于与某公司的另案诉讼而申请查封上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淮安中院据此裁定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淮安中院亦向朱某某释明可依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上述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待案涉账户对应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执行该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已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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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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