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部分企业会面临土地被收回、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困境。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吴少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将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剖析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真实案例:李先生环保纸业的艰难处境

李先生经营环保纸业已达十数年,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口碑与稳定业务。2015 年,开发区管委会征地办公室突然通知李先生,其企业需停止生产经营,原因是李先生所在场地因修建国道被划定为征收范围。自此,李先生便陷入了漫长且艰难的拆迁补偿协商过程。

在协商期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李先生因征收补偿事宜产生诸多分歧。李先生对征收前置文件的合法性心存质疑,同时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李先生为支持政府工作,同意拆迁人对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设备设施进行先行补偿,并于 2016 年初双方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地办公室暂时对李先生所属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同时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厂区地面硬化及场地建设费(基础部分)、搬迁费、经营权损失、有形损失、无形损失、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进行一次性补偿。

然而,事后李先生多次要求拆迁人出示征地相关批文,并按照法律及国家政策进行全面补偿时,拆迁方却均不予回应。李先生尝试上访多次,但问题依旧未能得到解决,这让他倍感无助与困惑。

二、律师深度剖析

(一)拆迁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拆迁方的行为存在明显瑕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依法进行征地审批文件的公示等程序。但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拆迁方并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征地审批文件公示等操作,属于非法征收土地。例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而拆迁方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二)被拆迁方应获全面合理补偿

李先生的企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法人,使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无论企业是何种经济组织形式,在面临拆迁时,均存在一系列合理的补偿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被拆迁方依法应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员工补偿金等补偿。李先生厂区专属道路及堆场都是其大量投资兴建起来的,这些基础建设的投入理应得到补偿。拆迁方应当承担李先生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厂区运输道路建设费、厂区堆场建设费、搬迁费、员工经济补偿金、经营权损失等(不含已经支付的补偿费用)。例如,企业因拆迁停产停业,必然会导致经营利润受损,员工安置也需要费用,这些都是合理的损失范畴,拆迁方应依法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方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征收土地法律及政策规定,补偿款需在协议约定时间付清。李先生与拆迁方先行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确写明还有其他未尽支付义务事宜,这意味着李先生有权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补偿款项。若拆迁方拒绝履行,李先生完全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维权建议

(一)申请信息公开,明晰征收详情

李先生应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本次拆迁项目的征地审批文件、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李先生可以进一步确认拆迁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例如,若拆迁方无法提供合法的征地审批文件,那么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李先生可据此要求拆迁方纠正错误,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二)要求履行合同,争取合理补偿

针对本次拆迁项目所约定的未尽补偿项目,李先生应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李先生可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确指出拆迁方未履行的补偿项目,并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向拆迁方提出要求。若拆迁方仍然拒绝履行,李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项。例如,李先生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支付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厂区场地建设费等未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利用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公开。若李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维权过程中,李先生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李先生若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决定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企业的损失,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补偿问题进行公正裁决。

(四)遵循搬迁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李先生在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补偿的同时,也要遵循这一规定。若李先生在获得合理补偿后,应按照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时间完成搬迁,避免因逾期搬迁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李先生要确保在搬迁过程中,对企业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妥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重点法条解读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该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确保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拆迁方未按照此规定进行操作,导致李先生对征收补偿方案不知情,无法参与意见,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此条款强调了征收决定的公开性以及被征收人对自身权利的知晓权。拆迁方未及时公告征收决定及相关信息,使得李先生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了其维权行动的开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一条款明确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项目,为李先生等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李先生可依据此条款,要求拆迁方对企业的房屋、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面临土地被收回、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困境时,企业主不应盲目上访,而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企业主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主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妥善解决问题,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