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3月于某成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其主要业务是代理销售该公司指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和授权的其他保险产品。2018年1月于某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向他人隐瞒已不是保险代理人的事实,仍以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向多人谎称保险公司有无保单产品,购买无保单产品后可以十五日后退保,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于某通过微信等个人账户收取了十余人钱财共计28万余元。法院判决: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平安养老险山西分公司提醒您:《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反该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缔结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必须签发的,现在多采用电子保单形式由投保人登录保险公司软件查询。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并及时查阅保险凭证,任何宣传无保单产品的都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