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4)川3401执2412号

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的马木呷与被执行人杜基偏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基偏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杜基偏初,男,1999年7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宁朗乡则洛村3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2199907274012。

申请执行标的

欠款3677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

举报被执行人杜基偏初踪迹住所等相关下落信息的,人民法院根据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实行控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2000.00元。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

0834-2329398,19915796303(阿)0834-2517110(执行110)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财产线索时,西昌市人民法院将对该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与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除外。

当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悬赏金额;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获得悬赏金额,自行分配。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4)川3401执2920号

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的徐家定与被执行人王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宗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宗林,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黄联关镇黄联关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208305418。

申请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85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

举报被执行人王宗林踪迹住所等相关下落信息的,人民法院根据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实行控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进行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

0834-2329398,19915796303(阿)0834-2517110(执行110)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财产线索时,西昌市人民法院将对该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与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除外。

当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悬赏金额;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获得悬赏金额,自行分配。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严青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8205134710

住址: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砖瓦厂

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

执行案号:(2021)川3428执226号

执行标的:劳务合同金额为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条件:举报被执行人严青成名下财产,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0%进行奖励。

悬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举报电话:

0834-4773173 0834-4776933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财产线索时,普格县人民法院将对该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与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除外。

当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悬赏金额;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获得悬赏金额,自行分配。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特此公告

来源:西昌市人民法院、普格县人民法院

编辑:何君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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