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会把所有咨询关系中的“爱”,定义在“移情”框架内。

心理咨询治疗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来访者正好属于咨询师喜欢的类型,或者相反。

即如果两人不是在咨询情境中相遇,而是在生活中相遇,咨询师可能也会对这个来访者有爱慕的好感、喜欢,或相反。

怎么区分,无法精确区分,感情没法客观度量。

不像长度,1米和1.1米即使看起来差不多,拿尺子一量,能够分辨出差异。

咨询关系中的爱,无法精确区分出是咨询情境的特殊性,造成的“爱”的错觉,还是真实的爱。

正因为如此,咨询师不能与来访者发展恋爱关系,才成为伦理底线之一,采取“宁可错杀,绝不放过”的方式。

杜绝“万一”的可能性,杜绝因为咨访关系的不对等,错误发展恋爱关系,侵害来访者利益。

尽管行业有个2年左右的期限,即结束咨询关系后,咨询师与来访者2年内没有联系,2年后发展恋爱关系不算违反伦理

我个人的观点,即使超过2年的行业规定,咨询师最好不要与来访者发展恋爱关系。

如果与来访者谈恋爱,只要持续从事心理咨询,你无法保证,有没有可能今后又遇到一个有好感的来访者。

爱情本就是喜欢一类人,而不是一个“特定”的人。

怎么办?“喜新厌旧”,与现任来访者分手,或是离婚?

我所知与来访者发展为恋人,或是夫妻的咨询师,没有善始善终的,反而是活成了狗血剧。

心理咨询的每一条伦理,都是经过惨痛教训,积累起来的。不要想当然认为,自己一定可以比前人做得更好,有个美满结局。

那些总觉得自己会成为童话,与来访者恋爱的咨询师们,往往成为心理咨询史上,又一则违反伦理的反面案例。

童话里都是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