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显示,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呈现增长趋势。90%以上的藏匿、抢夺子女行为源于成年人之间的激烈的婚姻或家庭矛盾,子女往往成为夫妻、家庭成员之间争夺利益、宣泄情绪、报复对方的“筹码”和“工具”;70%以上长期被藏匿、抢夺或拒绝探望的子女年龄不满八周岁,这些未成年人的独立辨识、表达能力不足,在长期、反复的矛盾和诉讼中极易遭受严重身心侵害。[1]

孩子不应成为成年人情感较量的牺牲品。一旦孩子被对方抢夺、藏匿,无过错的父母一方应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深入解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并提供可行的法律应对策略,帮助孩子能够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一、法律亮剑:抢夺、藏匿子女也是家庭暴力行为

(一)法律规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此,如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伴随暴力手段(如强行拖拽、肢体冲突),或导致子女长期与父母一方隔绝,可能对子女及被侵害方造成身体损害及心理创伤,符合“家庭暴力”的范畴。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家司法解释(二)》)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与家庭暴力关联,认为其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明确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并提供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救济措施,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第一款: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二)认定标准:何为“抢夺、藏匿”?

直接暴力抢夺毫无疑问构成《婚家司法解释(二)》所指的“抢夺”,例如对子女进行暴力撕扯、殴打等,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也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实务中,即便子女未因抢夺行为直接遭受暴力,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亦被视为遭受了精神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1: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蔡某(男)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小蔡)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小蔡强行带走。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小蔡交给唐某某。小蔡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开始接受心理治疗。不久后,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小蔡,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小蔡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小蔡面部受伤。小蔡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抢走。为保护小蔡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小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最终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何种行为构成“藏匿”则可能存在争议。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趁着孩子放学或者外出玩耍时,强行将孩子带走并隐藏起来,不让另一方知晓孩子的下落,将构成《婚家司法解释(二)》所指的藏匿。但还有一种存在争议的情况,即一方带孩子离开但并未与对方完全切断联系且如实告知子女住址,甚至允许视频通话,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藏匿,但会被认定为探视权纠纷,需要另行解决。

二、两大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施效果

在情况紧急时,当事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作出时限,但通常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紧急处理原则,以确保及时保护申请人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方式类似,均由法院负责执行,并向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联动多方力量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可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联、居委会、街道办及民政部门则承担日常走访、提供心理辅导、协助安置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并在必要时启动社会救助程序等职能。

(二)实操要点:降低证明标准,高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紧迫危险的“较大可能性”,而无需达到诉讼证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当面对子女被抢夺、藏匿的紧急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是不现实的,降低证明标准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可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监控录像,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如在场的邻居、朋友),或者报警记录。

案例2: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颜某某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本案中,法院行动迅速,同时监督被申请人将子女送回,充分展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效率和力度。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迅速签发禁令,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除了能够让子女快速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也能够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三、司法实践:抢夺藏匿行为如何影响抚养权归属?

(一)法律后果:抢夺方可能丧失抚养权

《婚家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抢夺、藏匿子女且无正当理由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将面临不利评价。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优先考虑由未实施抢夺行为且无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一方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本条规定明确了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也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夺抚养权的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此类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其非法目的,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抚养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二)例外情形:对方存在严重危害孩子情况下的自助行为

基于家庭纠纷的复杂性,如果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另一方紧急带离的,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抢夺、藏匿”,而是属于一种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自助行为。在法院据此认定抢夺方是否存在过错时也可作为抗辩事由,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依法提出变更抚养权等诉求。虽然抢夺孩子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保护孩子,但这种行为本身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三)临时抚养安排:打破 “抢孩子即得抚养权” 的困局

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并故意拖延诉讼进程,试图以“子女已适应新生活环境”为由主张抚养权归属的不良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婚家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若一方抢夺孩子,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权归属。“临时抚养安排”能够遏制“抢夺子女—拖延诉讼—制造既成事实”的恶性循环,不仅能够从制度层面阻却利用不当行为获取抚养权的通路,也能避免未成年子女因成年人的纠纷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生活状态的困境,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精神。

临时抚养安排制度在域外早有丰富实践。例如,美国的离婚诉讼流程漫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通过临时裁决(Temporary order)的方式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安排(Parenting Plan),父母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且法院有极大概率在最终的离婚判决中继续维持该临时抚养安排。该域外经验也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维权指南:三步守护孩子权益

当孩子面临被抢夺、藏匿的风险时,家长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切实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一)立即行动,及时保护子女人身安全

报警并固定证据:发现孩子被抢夺、藏匿后,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可迅速展开搜寻,报警回执是重要法律凭证。同时,利用手机等设备记录事发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及过程细节,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初步证据(如录音、录像、报警回执),请求法院强制对方送回孩子。保护令可有效缩短孩子回归时间,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二)双管齐下,尽快争取抚养权

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在紧急情况缓解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恢复抚养权。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抚养优势及对方的过错行为对孩子的不良影响。

申请临时抚养安排:同步申请临时抚养安排,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确定抚养权归属,确保孩子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生活,为最终判决争取有利条件。

通过以上步骤,家长可有效应对抢夺、藏匿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孩子权益。

《婚家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以爱之名进行的抢夺、藏匿,实际上是在对孩子造成伤害。在婚姻出现问题时,父母应保持冷静理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歧,而不是将孩子卷入成人之间的纷争。法律应作为孩子最强大的保护伞,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孩子们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注释:

[1]《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p-jj_91fEN0bf6J4nbtT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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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实习生张如意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