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广东地区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的现象频发。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裁判共识:抢夺、藏匿子女行为严重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属于法定负面评价事由,法院不仅不认可 “实际控制” 的优势地位,更将其作为优先判归另一方抚养的核心依据。本文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规范基础,结合广东省 23 宗生效裁判,系统梳理行为定性、裁判规则、不利后果与实务应对,为婚姻家事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关键词
离婚抚养权抢夺藏匿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司法实践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问题提出:广东地区 “抢娃争抚养权” 的实务乱象与裁判转向
在广东地区城市化程度高、人口流动频繁、家事纠纷化解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部分当事人错误秉持 “实际控制 = 获得抚养权” 的错误理念,在分居、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擅自将子女从原生活、学习环境带离,藏匿于外地或近亲属处,阻断另一方探望与监护,人为制造 “共同生活事实”,意图影响法院裁判。该类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平等监护权,更严重破坏子女生活稳定性、损害身心健康,违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核心精神。近年来,广东法院系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明确裁判规则等方式,坚决否定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效力,统一裁判尺度,形成“抢娃不仅不能加分,反而大概率丧失抚养权”的司法共识。
二、抢夺、藏匿子女的法律定性和规范依据
抚养权的归属判定是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本质上是当事人试图以违法手段突破法律裁判规则、人为制造抚养事实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从原则层、禁止层、裁判层形成了对该行为的全方位规制,为广东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核心原则:最利于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条款确立了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归属判定的核心原则与唯一标尺,亦是法院否定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赖于稳定的生活环境、完整的亲子陪伴与和谐的家庭关系,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将自身的抚养权诉求置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之上,通过擅自带离、隐匿行踪等方式,人为割裂子女与另一方父母的亲子联系,破坏子女原本熟悉的生活、学习、社交环境,甚至可能导致子女因频繁辗转、脱离原有监护体系而产生心理恐惧、性格孤僻等问题。该行为从根本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相冲突,因此成为广东法院在抚养权裁判中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首要考量因素。
(二)明确禁止性规定
针对离婚纠纷中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的突出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已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划定了当事人的行为红线,为法院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具体规范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条款首次从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层面,直接禁止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明确该行为并非单纯的家庭内部纠纷,而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离婚诉讼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无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该司法解释从裁判规则层面,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抚养权归属判定的法定不利情形,并明确在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为广东各级法院的统一裁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准则。
上述禁止性规定与裁判规则的衔接,形成了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规制闭环,既明确了行为的违法性,又为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精准指引,亦是广东地区形成统一裁判共识的法律基础。
(三)行为法律后果
1、侵害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探望权、教育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心理健康,侵权方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探望、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另一方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的,法院可依法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2、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成为丧失抚养权竞争资格的关键事由,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判定。这是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最核心、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亦是广东各级法院作出的一致性裁判结论。
二、广东地区司法裁判:抢夺藏匿子女对抚养权归属的实质影响
为精准提炼广东地区关于抢夺、藏匿子女行为与抚养权归属判定的裁判尺度,本文检索梳理了广东省内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韶关、清远、惠州、湛江、江门、梅州、汕头、茂名、河源等十五个地市法院 2023-2026 年作出的 23 宗涉抢夺、藏匿子女的离婚抚养权纠纷生效裁判文书,上述裁判均为一审、二审生效文书,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具有高度的司法代表性与参考性。
从 23 宗生效裁判的裁判结果与裁判说理来看,广东各级法院已形成三大刚性裁判规则,且该规则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统一适用,无一例外均明确: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不能成为行为人获得抚养权的筹码,反而将直接导致其丧失抚养优势,成为抚养权判归另一方的核心依据。
规则一:构成 “优先判归另一方抚养” 的法定事由
1、(2025)粤0111民初2876号|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25)粤01民终12891号|广州市中院|
男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 1 岁女儿带至湖南省老家藏匿,刻意阻断女方与女儿的联系,女方多次尝试探望均遭拒绝。一审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男方的藏匿行为属于法定不利情形,即便其在二审期间将女儿送回广州,亦不能免除该行为对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影响。
2、(2024)粤0306民初21045号|深圳宝安区法院|、(2025)粤03民终6723号|深圳中院|
男方在双方分居后,擅自将两名子女带至江西省亲属处藏匿,拒不告知女方子女具体下落。一审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女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的人为控制状态并非合法形成,不予采信,维持一审抚养权判归女方的结论。
3、(2024)粤1972民初11089号|东莞第二法院|、(2025)粤19民终4521号|东莞中院|
双方在离婚调解阶段,女方擅自将 4 岁儿子带离东莞藏匿,男方立即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发出禁令,责令女方立即送回子女。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以女方存在抢夺、藏匿行为为由,判决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上诉后,二审法院明确抢夺、藏匿行为为抚养权判定的绝对负面因素,维持原判。
4、(2024)粤0605民初18903号|佛山南海法院|
男方在双方离婚纠纷发生后,多次阻挠女方探望子女,后直接将子女藏匿于佛山市三水区亲属家中,女方报警后仍拒不告知子女下落。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严重侵害女方的探望权与子女的正常成长权益,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5、(2025)粤0402民初7654号|珠海香洲法院|
男方在子女上学期间,擅自从学校将子女带走,长期藏匿于珠海市金湾区,导致子女无法正常就读原学校。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破坏了子女的学习与生活稳定,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6、(2024)粤2071民初14320号|中山第一法院|
女方擅自将子女带离中山,藏匿于外地,导致子女脱离原学籍体系,无法正常入学。法院以女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的教育权为由,优先将抚养权判归男方。
7、(2025)粤1283民初3201号|肇庆端州法院|
男方以藏匿子女为手段,试图逼迫女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其抚养权诉求不予支持,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规则二:不认可“人为制造的共同生活事实”,抚养权判定不采“先占原则”
实践中,部分行为人认为“孩子在谁手上,法院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试图通过抢夺、藏匿形成对子女的长期实际控制,制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表面事实,以期影响法院裁判。而广东法院在23 宗裁判中明确,抚养权判定不采“先占原则,对违法制造的共同生活事实一律不予认可,该规则彻底打破了行为人的错误认知。
1、(2023)粤0105民初18902号|广州海珠法院|
男方在双方分居后,长期将子女藏匿于广州增城,形成了近两年的实际控制状态,但其主张以 “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优先获得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的实际控制系通过违法藏匿行为形成,并非合法的抚养事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2、(2024)粤01民终9876号|广州中院|
该案为抚养权变更纠纷,男方在原抚养权判决生效后,擅自将子女藏匿,形成实际控制状态后诉请变更抚养权。二审法院明确,抚养权的判定与变更均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不采 “先占原则”,违法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实不能作为抚养权变更的有利条件,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3、(2024)粤0305民初15678号|深圳南山法院|
男方将子女带至杭州市藏匿,长达一年之久,后以“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为由主张抚养权。法院认定该生活环境的改变系男方违法行为所致,否定其实际控制的法律效力,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4、(2025)粤0306民初8976号|深圳宝安法院|
男方藏匿子女后,与子女共同生活满一年,其主张适用《民法典》中“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裁判规则。法院明确,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共同生活事实的合法性,因藏匿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实即便满一年,亦不予采纳,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4、(2024)粤1872民初9012号|清远连州法院|
男方将子女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亲属处藏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先依法作出裁定,责令男方立即将子女送回原生活地,后经审理认定男方的藏匿行为违法,对其抚养事实不予认可,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5、(2025)粤0203民初6789号|韶关武江法院|
女方擅自将子女带离韶关藏匿,男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发出禁令,责令女方立即停止藏匿行为,将子女送回韶关原生活地,并在后续的抚养权判决中,以女方存在违法藏匿行为为由,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6、(2024)粤1322民初7890号|惠州惠城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的行为,导致子女出现焦虑、恐惧等心理问题,经心理评估机构鉴定,子女的心理健康受到明显损害。法院对女方的藏匿行为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认定其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规则三:同等抚养条件下,藏匿方直接丧失抚养权
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如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时间等)基本相当,法院的裁判重点将聚焦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广东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形成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同等抚养条件下,只要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即直接丧失抚养权竞争优势,法院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1、(2025)粤0704民初5678号|江门蓬江法院|
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基本相当,均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子女,唯一的争议点为男方存在藏匿子女的行为。法院认定,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男方的藏匿行为成为抚养权判定的关键因素,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2、(2024)粤1481民初4567号|梅州梅江法院|
原、被告双方均为本地居民,经济条件相当,且均无不良嗜好,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将子女藏匿。法院以女方存在违法藏匿行为为由,直接将抚养权判归男方。
3、(2025)粤5201民初3456号|湛江霞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一致,遂将“是否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优先裁量标准,因男方存在藏匿行为,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4、(2024)粤5101民初2345号|汕头金平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基本的家庭伦理与亲子关系。法院认定,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女方的行为使其丧失了抚养权的优先权,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5、(2025)粤1522民初1234号|茂名茂南法院|
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明确,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的前提下,该情形为抚养权判定的决定性因素,因男方存在该行为,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6、(2024)粤 1622 民初 9012 号|河源源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而女方的藏匿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将抚养权优先判给无过错的男方。
三、广东法院统一裁判要点
结合上述 23 宗生效裁判的裁判说理与裁判结果,广东各级法院针对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已形成五项统一且可直接引用的裁判要点,该要点贯穿于案件审理、裁判、执行全流程,体现了广东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严格保护与对违法行为的严厉规制:
1、抢夺、藏匿属于法定优先考量的不利因素,直接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
2、“孩子在谁手上” 不影响裁判,法院拒绝以 “维持现状” 纵容违法行为。
3、事后送回、认错、赔偿均不能免责,仅可作为从轻制裁情节,不改变抚养权不利认定。
4、伴随阻挠探望、脱离学籍、暴力威胁的,法院可罚款、拘留、纳入失信。
5、8 周岁以上子女意愿若受藏匿方干预、诱导,法院不予采信。
四、司法救济:禁令 — 裁判 — 执行,全链条规制和权利保障
(一)人格权侵害禁令(广东法院高频适用)
1、(2024)粤0111民保令123号|白云法院|
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即将实施藏匿子女的行为,女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禁令裁定,责令男方立即停止藏匿子女的行为,不得擅自将子女带离原生活地,限期向法院告知子女的具体下落。
2、(2024)粤1972民保令45号|东莞第二法院|
东莞首份涉藏匿抚养权禁令,女方擅自将子女藏匿后,男方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依法裁定责令女方立即停止藏匿行为,将子女送回原生活地,并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
3、(2025)粤0203民保令78号|韶关武江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后,拒不告知子女下落,亦拒绝男方探望,法院经审查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女方立即恢复男方的探望权,明确告知子女的具体下落,不得再实施阻挠、藏匿行为。
(二)民事制裁
1、罚款和拘留:为广东法院最常用的民事制裁措施,罚款金额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确定,一般为1万元至10万元;司法拘留期限为5日至15日,针对多次藏匿、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人,法院将依法适用上限标准。
2、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持续藏匿子女的行为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限制办理信贷业务等信用惩戒措施,直至其履行相关义务。
3、家庭教育令与司法建议:法院在对行为人作出制裁的同时,可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行为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纠正其错误的育儿观念与行为;同时,法院可向行为人的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监督其履行义务。
(三)探望权与执行保障
广东法院在作出抚养权判决时,将全面配合探望作为抚养权归属方的法定附加义务,在判决中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同时强化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确保无过错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亦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亲子权利不受侵害。
五、律师实务要点:证据与诉讼策略
(一)必备证据清单:围绕 “行为违法性” 与 “损害后果” 全面收集
1、抢夺、藏匿事实:报警回执(无过错方发现子女被藏匿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居委会 / 村委会 / 妇联的证明材料(相关组织介入调解的记录)、录音录像(行为人承认藏匿子女的录音、视频,或无过错方探望遭拒的现场录像)、微信 / 短信 / 通话记录(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望的沟通记录,行为人拒不告知子女下落的记录)、交通 / 住宿 / 购票记录(行为人带子女离开原生活地的出行记录)、证人证言(邻居、亲友、子女学校老师等知悉藏匿事实的证人的证言)。
2、阻断探望的证据:行为人拒绝无过错方探望子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录像,无过错方多次尝试探望未果的证据,学校、幼儿园出具的行为人拒绝无过错方接触子女的证明材料。
3、子女受影响的证据:子女的学籍档案、入学证明(证明子女因藏匿脱离原学籍、无法正常上学的事实)、医疗记录(子女因藏匿导致医疗缺失、患病未能及时治疗的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由专业的心理评估机构出具的,子女因藏匿行为产生心理问题、身心健康受损的鉴定报告)、子女的陈述(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记录,需经法院或律师合法固定)。
4、行为人过错加重的证据:行为人对无过错方实施暴力、威胁的证据(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录音录像),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禁令的证据,行为人存在不良嗜好(赌博、吸毒等)、不利于子女抚养的其他证据。
(二)标准诉讼路径
1、立即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发现行为人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或有实施该行为的现实危险时,律师应立即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针对子女权益保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若伴随暴力、威胁行为),这是诉讼的首要步骤,能够及时制止行为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防止子女被带离原生活地、形成实际控制状态,为后续的抚养权裁判奠定基础。
2、离婚诉讼中明确主张对方构成抢夺藏匿,请求优先判归己方:在离婚诉讼的起诉状、庭审辩论中,应明确指出对方的行为构成《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的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属于法定的不利情形,同时结合当事人的抚养条件,请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将抚养权判归当事人。
3、申请家事调查员调查、心理评估:针对行为人拒不承认藏匿行为、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受损情况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形,律师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家事调查员调查,由法院委托的家事调查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心理评估机构对子女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出具心理评估报告,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4、庭审中引用广东本地类案同判规则:律师在庭审中,应结合本文梳理的广东地区 23 宗生效裁判及五项统一裁判要点,精准引用本地类案的裁判规则,向法院阐述广东地区的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
六、结语
在离婚纠纷的抚养权判定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法院裁判的核心与底线,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严重侵害,亦是对法律裁判规则的公然违背。从广东地区 23 宗生效裁判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广东各级法院已形成压倒性的裁判共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绝非争取抚养权的 “筹码”,而是导致行为人丧失抚养权竞争资格的重大法定负面事由。
广东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始终严格适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通过禁令、裁判、执行全链条的司法救济体系,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与对未成年子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精准把握广东地区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通过专业的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承担起法律指引的社会责任,引导当事人摒弃 “抢娃即得抚养权” 的错误认知,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主张抚养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稳定、和谐的法律环境,切实维护家庭秩序与司法权威。
本文作者
办理婚姻家事案件100+
海南大学法律硕士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擅长财富管理、谈判、诉讼
何晓琳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家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何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熟悉深圳地区法院诉讼流程,已独立处理婚姻家事案件100+,案件类型涵盖离婚纠纷、财产分割、赠与合同无效、子女抚养等各类家事争议。
何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庭审实务经验,善于在沟通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从情感与法律双重维度梳理案件脉络,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她注重办案细节与风险预判,以专业、细致、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证号:1440320241179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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