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司马南偷税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司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62.43万元。此外,其实控企业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司马南及其实控企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已全部入库

前些年,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累计偷税漏税2.55亿,罚款5.96亿,滞纳金0.33亿,共计需补交8.84亿元。根据“首罚不刑”,范冰冰付出8个多亿代价,但其本人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当时网上一片讨伐之声。

“首罚不刑”的说法,来自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第四款之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么,司马南在缴纳偷税款+罚款+滞纳金之后,是否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用像吴亦凡那样进去踩缝纫机呢?

如果从逃税罪角度,按照首罚不刑,从现有报道来看,他是符合条件的,应该不用担心坐牢。

但从涉税犯罪来看,还有个大杀器,那就是虚开发票罪,在涉税犯罪中,最多的是发票相关犯罪。

司马南控制的公司存在 虚列成本费用来逃税的行为,而很多虚列成本费用,可能是涉及虚开发票行为的。当然,从公告来看,司马南公司虚列成本费用不大,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概率很低。但这事也敲响了一个警钟,即使是首罚且缴纳税款罚款,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来看看另外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案例:

这个案例中,虽然税款罚款都交了,且有自首情节,但当事人被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轻税 公众号统计裁判文书网的数据, 2001年至2023年10月,公开的危害税收征管罪裁判文书总数 量 52569 件。

税收犯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占72.3%(38891件);其次为虚开发票罪 (即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占8.7%(4685件),两项合计占8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占6.0%(3204件);逃税罪/偷税罪占4.9%(2638件)。

虽然讨厌司马南,但那是因为他的言论,一码归一码,他作为一个纳税人,补税加罚款这些,他已经承担了。

假如他公司真的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笔者也并不希望他因为虚开发票而进去,而是期望能对虚开发票的涉税犯罪进行修订,如果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仅仅因为虚开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刑罚过重;如果虚开发票导致税款损失,那完全可以按照逃税罪来追究责任。

从罪罚相当原则,应该考虑废止(或修订)虚开发票罪,对很多企业来说,一不小心可能就处罚虚开发票行为,当然,对这些虚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是否给予刑事处罚,还是要看虚开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另外,对虚开的严刑峻法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也是需要加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