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大家应该不陌生,最常见的莫过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那什么是加计扣除呢?加计扣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际支出项目按规定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给予追加扣除,即额外增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金额。现行企业所得税中,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正值汇算清缴季,本文对这三项加计扣除政策做简要解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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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娱乐业以外的行业,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一)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总结: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2027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02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允许加计扣除。实务中,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主要按财税〔2009〕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计扣除的标准

根据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3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3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3000元,即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享受到7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提醒注意: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仅指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不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

根据70号文件的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务中,要求残疾人员按规定取得残疾人证,该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享受优惠政策、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三)享受优惠的条件

根据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03

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这是一项新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始于2022年,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

(一)具体内容

根据32号公告的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支出的加计扣除政策,类似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支付符合规定的基础研究支出为100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00万元,还可再多扣除100万元,即实际支出1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

(二)接受出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32号公告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条件如下: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及学校类型应符合规定;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至于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三)基础研究的判断

根据32号公告的规定,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另外,根据规定,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即要“师出有名”。

以上是笔者关于目前企业所得税中有关加计扣除政策的简要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