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往往牵涉法律严惩与教育挽救的双重考量。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2-1-182-003 ),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双向保护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广泛关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17岁)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判处缓刑,其判决既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严格保护,也彰显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宽容。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探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社会启示。

一、案件概述

2023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17岁)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江某某(化名,12岁),二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7月6日凌晨,吴某某在明知江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其约至自家商铺内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未引发上诉或抗诉。

二、法律分析:为何构成强奸罪

(一)刑法对幼女的绝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款系对幼女性自主权的绝对保护,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即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吴某某明确知晓江某某年仅12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司法解释的从严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二条明确要求,办理此类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历来采取“零容忍”态度,本案中,法院虽对吴某某宣告缓刑,但仍以强奸罪定罪,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基本原则。

三、裁判逻辑:为何适用缓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向保护原则

《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提出“双向保护原则”,要求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同时,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某某作案时系17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犯罪动机源于青春期情感冲动,与蓄意侵害存在本质区别。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依法减轻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坦白情节: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2.积极赔偿与谅解: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系酌定从轻情节;3.悔罪表现: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日常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缓刑适用的社会评估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的被告人。本案中,吴某某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性行为未造成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低。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四、裁判要旨解析:平衡保护与惩戒

本案的裁判要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教授认为,为该入库案例体现出两点司法精神: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自愿,仍构成强奸罪;

司法应体现温度:对未成年犯罪人,需在依法定罪的基础上,结合其成长环境、悔罪态度等,优先适用非监禁刑。

张万军教授认为,这一裁判思路既坚守了刑法对幼女的刚性保护,又通过缓刑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司法目标。

五、社会启示:未成年人保护需多方协力

(一)家庭与学校的教育责任

本案暴露出未成年人对性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家庭与学校应加强性教育,明确告知未成年人: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刑事犯罪,无论对方是否同意。

(二)网络社交的风险防范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并快速建立亲密关系,极易诱发犯罪。平台需强化年龄审核机制,家长应关注子女社交动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三)司法政策的导向作用

本案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绝不姑息,但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司法应给予挽救空间。这一导向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严惩犯罪”与“保护成长”并重的共识。

结语

吴某某强奸案的判决,是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次精准实践。它警示公众:法律对幼女的保护不容挑战,同时也呼吁社会以更理性的态度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唯有家庭、学校、司法与社会形成合力,才能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线,真正实现“双向保护”的立法初衷。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江苏商会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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