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学》近年来发表了王利明教授的多篇佳作,现将上述成果整理汇总如下并附上链接,以飨读者。感谢各界对本刊的支持与关注。转自微信公号财经法学。
《财经法学》2025年第1期
①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确立的替代交易规则不仅具有比较法上的基础,而且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是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计算方式。替代交易规则主要适用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在以劳务或特定物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但必须以发生根本违约为前提。替代交易规则原则上以解除合同为必要,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替代交易尚须具有合理性,从而将不具有合理性的替代交易排除于可赔偿范围之外,以此保护违约方的利益。市场价格是判断替代交易合理性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除非出于减损规则的要求,替代交易并非一项义务,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进行替代交易或者依据市场价格获得赔偿。通过替代交易规则可以解决继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害计算的难题。实施替代交易后,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得再请求违约方履行原给付,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后应负有减损义务。
【关键词】替代交易 违约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 继续性合同
《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
②
【摘 要】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 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 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声音权益 人格利益 公开权 一般人格权 参照适用
《财经法学》2020年第4期
③
【摘 要】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和各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全面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并保持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还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实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与此相适应,人格权编保护人格权的方法也具有独特性,其一方面规定了多种人格权保护方式,有效协调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实现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人格权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舆论监督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此外,人格权编还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注重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防范和事前预防,从而发挥损害预防功能,这也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 全面性 损害预防
《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④
【摘 要】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 诉前禁令 损害预防
《财经法学》2018年第3期
⑤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确立的替代交易规则不仅具有比较法上的基础,而且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是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计算方式。替代交易规则主要适用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在以劳务或特定物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但必须以发生根本违约为前提。替代交易规则原则上以解除合同为必要,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替代交易尚须具有合理性,从而将不具有合理性的替代交易排除于可赔偿范围之外,以此保护违约方的利益。市场价格是判断替代交易合理性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除非出于减损规则的要求,替代交易并非一项义务,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进行替代交易或者依据市场价格获得赔偿。通过替代交易规则可以解决继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害计算的难题。实施替代交易后,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得再请求违约方履行原给付,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后应负有减损义务。
【关键词】民法典 合同编 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财经法学》2016年第2期
⑥
【摘 要】自古以来,家国情怀已然潜移默化于教书育人和读书明理之中,无数读书人把此作为人生的一种理想和追求。这也就是经常所说的书生报国。读书人无论人生境遇如何,都秉承这种理想追求,其所有的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都深深植根于家国天下之中。所以,家国情怀既是一种人生使命,一种责任担当,也是一种精神支柱。今天,我们有必要重申读书人的家国情怀,弘扬读书人的责任和担当意识。
【关键词】家国情怀 齐家治国 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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