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下单叫车,司机周某接单后驾车接送张某。
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司机周某突然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张某不仅支付了医疗费用,还因伤情进行了医疗美容,花费高达65350元。
公安机关对司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张某认为网约车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周某和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周某向张某赔偿2134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司机周某向张某赔偿24134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某所应赔偿的20%(即4826.8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平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驾驶员周某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教育,也未充分履行对驾驶员的审核和监管义务。因此,平台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漏。
补充清偿责任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网络平台作为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该条款未明确列举网络平台,但其文意并未排除营利性组织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某网约车平台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结合《民法典》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服务的组织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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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遭遇车祸!法院: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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