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是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使用关乎市民的出行安全与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近日,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反映,称武定路某号存在擅自占用人行道搭建围挡的行为。执法队员迅速响应,赶往现场检查。

到达现场后,执法队员发现施工方正在该处进行装修施工,并占用人行道搭建了围挡。经现场测量,占用道路长度为23米,宽度为0.2米,面积达4.6平方米,围挡外缘至人行道侧石的距离为4.8米。执法队员立即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并拍照取证,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执法队员依法向施工方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开具了《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约谈过程中,当事人对红线范围提出了异议。为了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中队向静安区市政工程配套中心发出了《执法协助函》,请求确认红线范围。区市政工程配套中心经过核实后回函:该地址处的红线位于道路侧石南侧5米处,由此确认该处围挡超出红线0.2米。这一事实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方的违规行为,为后续的执法处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确认施工方的违法行为后,执法队员对施工方作出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拆除超出红线范围的围挡,恢复人行道的正常使用功能。
后续,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秩序。执法队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守护城市的公共空间。
普法小贴士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处罚依据: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记者:张琦
编辑:徐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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