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一名广州女生,因提醒同车厢男子,勿脱鞋将脚放到他人座椅上被打一事,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认为:此次高铁脱鞋打人事件中,施暴者反复将赤脚搭在他人座位、面对劝阻后升级为肢体暴力的行为,已非单纯“不文明”,而是踩中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关于寻衅滋事的红线。根据该条款,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均可定性为寻衅滋事,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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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情节看,涉事男子至少符合两项特征:其一,“强占公私财物”——其赤脚长期侵占前排乘客座椅空间,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反复实施;其二,“随意殴打他人”——在受害女生拍摄取证时突然挥拳攻击。这类行为与2023年“高铁霸座女掌掴乘警”案高度相似:霸座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拒绝配合执法、暴力对抗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触发寻衅滋事条款,最终被从重处罚。法律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逻辑是:你可以“任性”,但必须为破坏规则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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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寻衅滋事条款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例如2021年上海地铁“手机外放劝阻被殴案”中,施暴者仅造成受害人轻微擦伤,但因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引发群众围观,仍被认定扰乱公共秩序,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这与本案中男子在封闭车厢内殴打他人、引发其他乘客恐慌的情节具有可比性——即便受害女生伤情未达轻伤标准,也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处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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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为何总有人把公共场所当“法外之地”? 2024年“玲风夜雨”案中,一男子脱鞋后踢踹前排乘客、大声喧哗,最终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处罚;2023年“高铁掌掴案”因“互殴”认定争议引发舆论风波,暴露出部分人对公共场所行为边界的误判。这些案例反复印证:法律对“轻微违法”的及时干预,恰恰是防止矛盾升级为恶性事件的“刹车片”

回到本案,公安机关若仅对施暴者处以批评教育,无异于纵容“违法零成本”的侥幸心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结合男子反复违规、暴力伤人等情节,对其处以10日以上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既符合法理,也能向社会传递“规则不容践踏”的清晰信号。毕竟,当劝阻者需要靠“网络热度”才能推动立案时,法律更该用刚性条款证明:正义从不该是“奢侈品”。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