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3月25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汇川技术提问:请问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先生将股份赠与女儿的行为,是否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三条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回答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明先生为履行《赠与协议》,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女儿朱瀚玥女士转让公司股份1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1%),适用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公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