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15时3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自来水公司第二供水厂副厂长梁钧,驾驶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在50分钟内,嫌疑人持枪驾车前往三个地点,向5人开枪,共射出14发子弹。

最后一次作案15分钟后,在最后一处行凶点2公里外的一个加油站,梁钧被警方击伤后控制。

2019年3月25日15时许,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召开职工大会期间,梁钧又因不满孙某某会议发言内容,在前往厂区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途中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拥,梁钧在其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支口径枪向孙某某射击并击中孙某某左胸部,见其倒地后,梁钧又继续向孙某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时在现场附近的被害人付某某同系供水厂职工,梁钧因付某某平素与孙某某同乘车辆认为该二人关系较好,遂持枪向付某某射击并击中付某某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钧又继续向付某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付某某当场死亡。

被害人邓某某系供水厂副经理,梁钧因邓某某任用孙某某一事对其心存不满,在射击孙某某、付某某后发现邓某某在厂区内,遂持枪追赶。在绕办公楼追赶一圈后邓某某在西侧栅栏处向外翻越时,梁钧持枪向邓某某射击并击空,后梁钧驾车驶离供水厂。

因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用孙某某为第一副厂长一事,梁钧对自来水公司领导成员心存不满。在驾车驶离供水厂后前往自来水公司意图报复,到达自来水公司门口后因大门关闭,鸣笛未果后持枪驾车离开。

被害人郑某某系慈善堂个体经营者,梁钧因琐事对郑某某记恨在心,在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路附近时,停车持枪进入郑某某经营的慈善堂屋内,开枪射中郑某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后继续持枪射击被害人邵某某(郑某某丈夫)四枪,击中邵某某左季肋部、左侧胸背部、头部等位置,致使郑某某、邵某某夫妇当场死亡。

被害人孙某系供水厂职工,与梁钧相识并无重大矛盾。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宇亨国际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发现孙某驾车停靠路边休息,遂驱车靠近后与孙某攀谈,在孙某下车后梁钧持枪向孙某射击并击中孙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钧继续向孙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右颞部致其当场死亡。

截至2019年3月25日下午,已造成5人死亡。

嫌疑人共持枪杀害5人,其中3人为其在自来水公司的同事,另有2人为其住所附近的一对老年夫妻。

2019年3月25日16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梁钧被公安干警击伤后抓获,枪弹已被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发生后,开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相关情况。通辽市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已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者家属安抚工作。

开鲁县“3·25”持枪杀人案,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视频分析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人梁钧(男,44岁,开鲁县自来水公司第二供水厂副厂长,性格偏执,已抓获)系因工作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持枪报复杀死特定人员,未伤害现场无关人员。作案枪支为小口径步枪,已收缴。枪源正在全力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3·25”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梁钧依法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田春雨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经侦查发现,田春雨涉嫌非法买卖枪支。3月30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快速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当日依法对梁钧、田春雨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0日,内蒙古持枪杀人案又有5名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张玉春、高斯日古冷、孙昌文依法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陈立武依法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海山依法批准逮捕。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均系犯罪嫌疑人梁钧持枪故意杀人案涉案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巴力桑、张石磊批准逮捕。

2019年4月23日,3·25开鲁持枪杀人案已批捕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梁钧在出院后,已被羁押至开鲁县看守所。

2019年6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梁钧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三项罪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1日上午,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钧持枪杀人案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4日,由通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开鲁县梁钧持枪杀人案在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判处梁钧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梁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犯意坚决,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梁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梁钧当庭表示要上诉。

参考资料

[1] 内蒙古发生持枪杀人案致5死 嫌犯被捕枪弹已被收缴 · 网易 [引用日期2019-03-25]

[2] 内蒙古检察机关就开鲁县持枪杀人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 新浪 [引用日期2019-03-25]

[3] 开鲁县检察院对“3.25”枪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用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