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1、国产C86再突破,攻克X86芯片“1044漏洞”魔咒

2、中科院成功研发全固态DUV光源技术!

3、美国FCC对9家科技中企发起调查!

4、国家重磅发布《反外国制裁法》

出品丨自主可控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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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芯片“1044”漏洞,已被海光C86攻克

近日,一份标号为【预警】2025-01-007的网络安全通报——“1044漏洞”,在信创圈引发震动。

所谓“1044漏洞”,即硬件设备连续运行达到约1044天后出现宕机,需要重启方可恢复正常。根据业内消息,此类故障曾出现在X86路线处理器设备中,经技术团队排查分析,问题在于芯片内部低功耗控制逻辑电路的BUG,并非类似后门的网络安全漏洞,外界无法借此展开攻击。

并且,该BUG触发条件较多,设备只有在开启深度节能模式时,不间断运行1044天才会引发,中间不断电不关机才会触发此故障。从国产CPU相关厂商动态来看,海光信息前几代产品已通过固件升级方式解决漏洞,新一代芯片更是在产品设计层面实现了该漏洞的免疫根除。如海光C86-4G处理器,通过完善产品设计、拓展安全算法,从根本上杜绝了海外普遍存在的芯片漏洞,并且大幅增强国产芯片的主动防御能力,迈出芯片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海光基于完整X86指令集源码已实现C86国产化自研,产品安全性能逐代提升,在漏洞防御及整体安全防护上远超国际同类厂商产品。

其中,对于ARM以及X86芯片所存在的熔断漏洞、幽灵漏洞,海光C86-4G处理器天然免疫。

海光C86芯片则针对上述漏洞形成完善的主动防御机制和原生免疫能力。这也意味着海光C86相较于AMD、Intel已经走上完全独立的发展路线,基于底层技术自主创新保障了国产芯片的安全可控。

此外,海光信息也是国内唯一完成SM2/SM3/SM4国密支持全覆盖的厂商,在密码技术以及可信计算、机密计算等方面优势明显,目前在国内安全类相关产品中占据大部份额。

中科院成功研发全固态DUV光源技术!

近日,中国科学院(CAS)研究人员成功研发破性的固态深紫外(DUV)激光,能发射 193 纳米的相干光(Coherent Light),与当前被广泛采用的DUV曝光技术的光源波长一致。相关论坛已经于本月初被披露在了国际光电工程学会(SPIE)的官网上。

目前,全球主要的DUV光刻机制造商如ASML、Canon和Nikon,均采用氟化氩(ArF)准分子激光技术。这种技术通过氩(Ar)和氟(F)气体混合物在高压电场下生成不稳定分子,释放出193纳米波长的光子。这些光子以短脉冲、高能量形式发射,输出功率可达100 W~120 W,频率在8 kHz~9 kHz之间,最终通过光学系统调整后用于光刻设备。

相比之下,中科院的固态DUV激光技术完全基于固态设计,有望大幅缩小系统设计复杂度和体积,并且减少对于稀有气体的需求,并降低能耗。其核心由自制的Yb:YAG晶体放大器生成1,030纳米激光,并通过两条不同的光学路径进行波长转换。一种路径采用四次谐波转换(FHG),将1,030纳米激光转换为258纳米,输出功率为1.2 W;另一种路径利用光学参数放大(OPA)技术,将1,030纳米转换为1,553纳米,输出功率为700 mW。

最终,这两束激光(258纳米和1,553纳米)通过串级硼酸锂(LBO)晶体混合,生成193纳米波长的激光光束。其平均功率为70 mW,频率为6 kHz,线宽低于880 MHz,导致半峰全宽 (FWHM) 小于 0.11 pm,光谱纯度与现有商用准分子激光系统相当。这是使用浸没式光刻机在 7nm 硅上产生特征尺寸的关键,并且可以用于低至 3nm 的工艺节点。

为了探索新的应用,中科院团队还在 1553 nm 激光器的光路中引入了螺旋相位板 (SPP),将其高斯模式转换为拓扑电荷为 1 的带有轨道角动量 (OAM) 的涡旋光束。然后将该涡旋光束用作频率转换的泵浦源,成功地将 OAM 转移到 221 nm 和 193 nm 激光器。结果,获得了 193 nm 处的涡旋光束,拓扑电荷为 2。据称,这是第一个使用 OPA 和级联 LBO 晶体的紧凑型 193 nm 激光发生系统,也是固态激光器在 193 nm 处产生涡旋光束的首次演示。这种创新配置为固态激光技术的应用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尽管中科院的技术在光谱纯度上已接近商用标准,但其输出功率和频率仍远低于现有技术。例如,ASML的ArF准分子激光技术输出功率可达100 W以上,频率超过9 kHz,而中科院的固态DUV激光仅分别达到70 mW和6 kHz,尚无法满足高产能晶圆制造需求。不过,后续该技术有望进一步迭代,以满足实际商用需求。芯智讯-浪客剑

论文地址:https://www.spiedigitallibrary.org/journals/advanced-photonics-nexus/volume-4/issue-02/026011/Compact-narrow-linewidth-solid-state-193-nm-pulsed-laser-source/10.1117/1.APN.4.2.026011.full

美国FCC对9家科技中企发起调查!

打不过就拔网线?

近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发布公告,宣布对9家中国公司发起重大调查。FCC认为,包括华为、中兴通讯在内的中国企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名单上的中国公司持续以私人或不受监管的方式在美国经营业务,违反了美国的限制。FCC将其称为“受管制清单”。

这9家中国公司包括:

华为(Huawei Technologies Company)

中兴通讯(ZTE Corporation)

杭州海康威视(Hangzhou Hikvi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y)

中国移动(China Mobile International USA Inc.)

中国电信( China Telecom (Americas) Corp.)

海能达通信(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大华股份(Dahua Technology Company)

太平洋网络通信(Pacifica Networks Corp./ComNet (USA) LLC)

中国联通( China Unicom (Americas) Operations Ltd.)

FCC主席卡尔表示,这是他最近成立的新国家安全委员会采取的首项重大行动,旨在加强该机构对来自对手(特别是中国)的电信和网络相关威胁的关注。

FCC公告全文:

国家重磅发布《反外国制裁法》

2025 年 3 月 24 日,《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已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23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第十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六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执行反制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管理,代理我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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