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法院宣化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仅消弭了原、被告双方多年的恩怨,还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案情概览

原告小强(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于2014年结缘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启同居生活,这段同居时光一直持续到2019年1月。在同居期间,双方存在多笔大额转账,并共同出资购置了房屋和车库,这些财产均登记在被告小美名下,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2025年2月14日,原告小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美返还礼金共计30万元。

调解历程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深入了解案情。经过初步研判,承办法官决定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庭审过程中,原告小强坚称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应视为彩礼,被告小美应予返还。而被告小美则辩称,原告小强的转账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并不认可转账属于礼金。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激动。

鉴于原、被告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深知简单判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决定继续深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耐心开导,并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 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以被告小美名义购买的房屋和车库,被告小美自愿赠予原告小强,该房屋和车库归原告小强所有;2. 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其他涉及彩礼、赠予、财产分割的纠纷,双方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至此,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官寄语

恋爱非儿戏,同居需谨慎。在同居期间,双方应做好财产规划,明确同居前后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感情破裂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本文来源于大悟法院宣化店法庭 秦金鑫 编辑:金 瑶 审核:王 琼 谈华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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