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

进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告知书

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医保局制定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告知。

一、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可按规定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三、登记备案及积分规则

(一)登记备案

各医药机构按规定完成相关人员登记备案及动态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

1.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姓名、身份证号、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服务承诺等。

2.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

(二)责任认定

对相关责任人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 一般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人员。

2. 重要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要作用的相关人员。

3. 主要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

四、记分标准

相关人员记分建立在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计分处理,计分制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四个档次。

五、修复申请

修复途径包括:学习培训和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

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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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