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培培、蔡军良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重整重组团队长期关注我国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实务演进,积极办理浙江省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至今已承办63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022年12月,智仁所进入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至今已承办7件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2025年3月24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简称《厦门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笔者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深圳条例》)的规定,对比二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加深业务学习,同时与读者分享。从本次《厦门条例(草案)》全文看,笔者有以下观点分享:

个人破产立法有序推进

《厦门条例(草案)》与《深圳条例》一脉相承,从适格债务人标准,申请范围,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破产三程序,破产事务管理,防范破产欺诈等方面大体相同。在深圳个人破产实践基础上,《厦门条例(草案)》吸收深圳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

(一)突出个人破产程序中重整程序的应用。不同于企业破产中清算程序的大量应用,深圳的个人破产试点表明,对自然人个体的债务清理,重整程序更符合现实需求,清算程序反受“欠债还钱”观念影响,要求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且难以恢复这一苛刻条件,导致无法大量适用,即个人破产中,重整、和解优先。截至2023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其中适用破产重整217件、破产和解4件、破产清算6件;

(二)预缴破产费用,2025年3月12日,《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对外刊发,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厦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预缴破产费用有利于保障管理人履职费用,维护程序推进的稳定性;

(三)细化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标准,厘清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强裁权范围;

(四)严禁破产欺诈,在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均明确规定破产欺诈撤销流程,最大可能杜绝破产欺诈。

突破性规定

虽然《厦门条例(草案)》还是审议稿,但正文中进行突破性规定的尝试仍值得肯定,如:

(一)表决规则中视同认可的条文,如能正式适用,将倒逼督促债权人积极参会,表决,尤其是金融债权人群体仅申报债权,不参会,不表态的现象会得到遏制。无救济则无无权利。如经视同认可方式表决通过的决议损害债权人权益,《厦门条例(草案)》亦规定债权人的救济路径;

(二)遗产破产的原则性规定更是个人破产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厦门条例(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为遗产破产案件搭起程序框架,为遗产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抓手;

(三)相比之下,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的条文规定较少,但已是0-1的突破。

希冀《厦门条例(草案)》后续修订增加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这三个特殊程序的条文,为前述类型案件的开展提供更多立法支撑。

适格债务人标准有待讨论

《厦门条例(草案)》将适格债务人申请标准从深圳条例中的连续居住且社保缴纳连续3年提升到5年,这一标准改变的原因有待探讨。此外,《厦门条例(草案)》未明确亦未限制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从《厦门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杜万华接受采访时的回复来看,《厦门条例(草案)》的适用主体初期限制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后续稳步推进,逐步扩宽个人破产债务人范围。

附两地条例重点条文对照表

作者简介

王培培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投融资与资本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方向:

企业危机化解、企业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业务,在企业破产的预防与保护、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咨询、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公司并购、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公司法务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等。

蔡军良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破产重组、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第四调研组:《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

2 《厦门为何先行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载厦门网,https://news.xmnn.cn/xmxw/202503/t20250324_305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