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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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刘龙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刘龙律师补充: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刘龙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4年起正式从事法律执业工作,独立办理诸多民事、刑事案件及公司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