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起涉及顶名贷款、房屋抵押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马某甲、林某夫妇作为名义借款人,被判决偿还河南某有限公司南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22万余元,三名抵押人孙某、魏某、付某以其名下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顶名贷款98万元,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某某银行与马某甲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为98万元,贷款用途为进医疗设备,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林某作为马某甲配偶,在合同上签名捺印,确认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同日,某某银行与魏某、孙某、付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魏某、孙某以其名下位于南乐县城关镇的房产,付某以其名下位于南乐县的房产,为马某甲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魏某、孙某、付某自愿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分三笔发放贷款:
2022年10月21日发放50万元,到期日2023年10月21日;
2022年10月24日发放25.4万元,到期日2023年10月24日;
2023年2月24日发放22.6万元,到期日2024年2月24日。
三笔借款年利率均为8.15%,逾期年利率为12.225%。
贷款当天即转出,名义借款人自称“一分没花”
截至2025年5月16日,马某甲共支付利息33347.89元,但未偿还任何本金,下欠本金98万元、利息228392.32元。
被告马某甲在庭审中辩称,2022年其经马某乙介绍认识刘某(付某丈夫)和孙某,刘某和孙某让其帮忙办理贷款,其作为主贷人,刘某和孙某作为担保人,用刘某和孙某的房子做的抵押。贷款98万元转至其名下农商行银行卡后,当天其又将98万元转至马某丙名下银行卡,马某丙又转给了马某乙,贷款其一分没有花。
马某甲陈述资金流向:马某丁给孙某60万元,孙某又将25万元转给了刘某。因孙某和马某乙之间有债务关系,马某乙将剩下的38万元转给了孙某。马某甲要求优先执行抵押房产。
被告林某辩称,其多次催促孙某和刘某偿还贷款未果,担保情况属实,也要求优先执行抵押房产。
名义借款人及抵押人均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被告马某甲未依约给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对于马某甲、林某辩称“贷款一分没有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指出,因马某甲、林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捺印,原告已将案涉借款发放至其银行账户,故马某甲应偿还案涉借款本息。
被告马某甲、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借款本金98万元及截至2025年5月16日的利息228392.32元,后续利息以本金9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225%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
原告某某银行有权对被告魏某、孙某、付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分房屋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魏某、孙某、付某应与马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8元,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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