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很多人投保了保险,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予以拒赔,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法?能否免责?免责需要哪些条件?
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条件为:
一是,签署投保单时要作出足够的提示,比如加黑加粗字体等。
二是,要对该条款内容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说明,比如保险公司通话录音等。
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对字体加黑、加粗,只能视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还没有尽到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解释说明义务的履行,所以,保险公司在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是不能免责的。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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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律师:保险免责条款仅字体加粗能否算作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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