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公司治理和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外部因素的冲击,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走向解散。赵地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一定数额,原告、第三人A和第三人B分别持有不同的股份比例。然而,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第三人B的丈夫作为实际股东,参与公司内部决策,但因侵占公司财产,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其次,公司与一家快递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对方原因解除,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开展业务,陷入停业状态。
此外,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形成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存在分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原告在与其他股东商议解散公司未果后,委托赵地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目标公司。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赵地律师团队在深入分析案件后认为,目标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外部因素的冲击,已陷入经营管理的严重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因与快递公司的合同解除而停业,且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形成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股东之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存在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
因此,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注重股东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因股东矛盾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同时,当公司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了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公司陷入僵局的事实。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因与快递公司的合同解除而停业,且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形成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
股东之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存在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目标公司解散。
赵地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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