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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擅自建设或者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用地上未经批准、无土地使用证明、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的各类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于违法建筑。

二.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正在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建设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对违法建设,由李家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自行拆除等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李家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中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等事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购买和租赁违建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

五.在执法过程中,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特此公告

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来源:李家堡政务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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