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莒南县某二手车公司从他人处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时车辆表显里程为11万余公里。购买后,二手车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辆概况。2023年12月26日,王某某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法人互加好友后,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2024年5月30日,王某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鉴定,发现该车辆历史里程异常,存在调表嫌疑。
王某某遂将该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应王某某申请依法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车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属于调表车,调表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之间。 2021年8月车辆行驶里 程为214069km,而在2023年6月行驶里程缩短为112157km。
王某某 认为该 二手车 公司未如实告知,涉嫌欺诈,要求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车辆概况,在其与原告王某某互为好友后,王某某已经能够查看其朋友圈。由此,可以认定该意思表示在该数据电文发布后,在双方互为微信好友时到达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从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案涉车辆系调表车,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相差十余万公里,与被告发布的朋友圈不符。涉案车辆是否为调表车对王某某的购车判断存在重大影响,王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存在重大误解。王某某要求返还购买款并三倍赔偿,其实质就是要求撤销合同。王某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应当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王某某在收到退回的购车款后,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原告王某某要求的三倍赔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购买案涉车辆时里程表已经被更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明知车辆里程已经被更改仍出售或更改里程后再出售,因此,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出卖车辆过程中不构成欺诈,王某某要求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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