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核心驱动力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企业创新的生命线,更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判赔金额超6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因涉诉专利“太抽象”,为同类型“看不见摸不着”的专利技术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鲜活的参考和示范样本。
案情回顾
某电子集团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为半导体、显示以及新能源等领域提供产品测试和服务。2016年该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并于同年申请了“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2018年获得专利权。
“该专利是用于8K或10K超高分辨率的液晶屏生产过程中对面板进行发光显示检测的技术,是一种方法和设备相结合的专利。”据该公司介绍,该技术打破国外垄断,专利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
2020年,该公司发现H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两种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中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且以低价大量销售给某电子集团公司的客户,严重侵蚀其市场份额。于是,某电子集团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审理难点
本案属于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的案件,涉案专利技术不仅包括信号处理装置,还包括信号处理方法。
其复杂疑难之处在于,
难点一:被控侵权技术属于TOB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原告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
难点二:涉案专利技术是一种蕴含在软件程序中的抽象技术,不是可见可感的实物,并且是以软件加载硬件的形式投入实际应用。以常见的液晶屏举例,它的图像呈现由一个个极其精微的发光点组合而成,在出厂前就需要对每一个点都进行显示测试。固有的老旧技术布线复杂,测试效果不佳,而使用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则会大幅提升检测质效。
以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双方会就涉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法庭中一一呈现,这个过程是非常直观的,而本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为解决举证障碍,原告公司想到在客户公司当场进行实验的举证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的举证只要达到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所需的程度即可,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公证取证、提交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被告申请的专利文件等。经逐一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9770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金额的计算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首先需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总数,经向税务部门调取被告公司的开票明细并进行多次质证后,双方均认可以260套的数量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接下来要计算合理利润,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整套检测系统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并使用专利产品单价乘以专利产品利润率乘以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来精准确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由于原告为上市企业,因此在结合企业披露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专利产品单价为124000元/套,专利产品利润率为36.08%。此时,关于涉案专利技术对整机产品增量价值贡献率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侵权赔偿的精确厘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仅是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因此需要考量涉案专利及其价值对信号检测系统整套产品利润的贡献率。
具体可适用两步法确定:
①根据产品支持的信号数量推定每种信号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
②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
最终,法院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认定原告公司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为6397706元。
小结
本案涉及认定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两大问题,为类似“看不见摸不着”的专利技术案件的裁决提供了解题思路!遇到专利纠纷不用担心,选择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您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高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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