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申请书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核心在于“精准对标、充分论证、明确请求”。引用并非简单罗列案例名称,而需系统论证本案与指导案例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明确指出原审法院未参照或未回应的程序违法之处,以此作为启动再审的强力理由。

一、法律依据:为何引用指导案例能成为再审突破口?

引用指导案例不仅是增强说理的手段,更可能直接构成程序性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已提交了相关指导案例,而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予任何回应和说理,便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辽民申5273号裁定中明确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第24号指导案例未予论述说理,属于程序违法,从而指令再审。这为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路径:将“法院未回应已提交的指导案例”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主张。

二、操作指南:如何在申请书中有效引用?

1. 精准选择与比对
首先,必须检索并选择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指导案例。相似性比对应围绕三个维度展开:

  • 基本事实相似:不是要求所有细节一致,而是决定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的关键事实相同。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争议焦点同为“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应减轻侵权人责任”,这便是与第24号指导案例进行比对的核心。

  • 争议焦点相同:指导案例所阐释和解决的争议问题,必须与本案的核心争议完全一致。

  • 法律适用同一:指导案例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司法解释或裁判规则,应直接适用于本案的审理。

在申请书中,应使用对比表格或分点论述的方式,清晰展示本案与指导案例在上述三个维度的重合之处。

2. 深度论证与说理
引用不能停留于“提交了案例”。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必须进行深度论证:

  • 指出原判偏差:具体说明原审判决在法律理解或裁判尺度上,与指导案例确立的规则存在何种背离。例如,指导案例明确“特殊体质不构成过错,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而原判却据此酌减赔偿比例,这便是法律适用错误。

  • 论证参照必要性:阐述为何本案应当参照该指导案例。可以引用《指导意见》的条文,强调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原则。

  • 揭露程序瑕疵:如果该指导案例已在原审阶段提交,则必须明确指出原审判决书“未予回应且未说明理由”,直接援引《指导意见》第十条,主张该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3. 提出明确请求
在“再审请求”部分,应提出与之对应的具体请求。例如:“请求依法撤销XX号判决,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XX号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进行改判。”同时,在理由部分可进一步主张“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二审、再审争议解决

  •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再审和抗诉案件。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鑫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避坑指南:引用指导案例的常见误区

  1. 避免“只贴标签,不说理”:仅列出指导案例的编号和名称,而不进行任何相似性分析和法律论证,这种引用毫无价值。法院会视为未实质提交类案理由。

  2. 避免引用过时或失效案例:根据规定,如果指导案例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被新的指导案例所取代,则不应参照。引用前务必核实案例的时效性。

  3. 避免混淆“指导案例”与“普通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其他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法律约束力不同,在主张程序违法时,依据的力度也不同。在引用时需明确其性质。

  4. 避免遗漏提交证据:将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全文作为证据材料的一部分,附于再审申请书之后,并在证据目录中列明,证明已向法院提交。

  5. 避免忽视本地司法倾向:需注意,对于法院未回应指导案例是否必然导致再审,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如深圳中院在相关案件中仅对一审未回应的行为予以“指正”,但未支持再审。因此,在论证时,应着重强调该程序违法对案件实体公正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严重影响,而不仅仅是形式瑕疵。

免费评估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再审是司法救济的最后途径,但绝非‘翻盘’捷径。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基于扎实证据和法律论证行动。本文内容不能替代个案法律服务,切勿因自行操作延误维权时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