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崇州市某水泥制品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镇街线索移交对崇州市XX水泥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崇州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厂界进行监测,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大队取得《监测报告》(崇州监字(2024)执法第105号,显示该厂界2#点位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2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昼间排放限值,该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该厂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对厂界增设隔音墙,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崇州监测站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后,该厂积极整改,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标。鉴于该厂噪声超标仅2分贝,已整改达标。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五)项“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及第八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三、启示意义
强化“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政策传递出执法并非单纯追求惩罚,而是以纠正行为、预防损害为核心木板,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性监管;通过“整改免责”的激励方式,促使企业为避免未来处罚风险,会更快速投入技术升级或管理优化,比单纯的罚款更能根治问题。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杜李燕
排版:王雨阳
审核: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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