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庭前会议,在安徽马鞍山市某法院召开。这次庭前会议跟上一次(参考 《 》《 》)隔了两个多月。这起案件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算起,差不多两年了,虽然至今开庭日期未定,却还是在缓步推进,未免让人忧虑。在最高检开始监督“远洋捕捞 ”之时,当初饱受诟病的本案丝毫没有刹车痕迹。

今天的庭前会议难得有侦查人员出庭,似乎是为了弥补上次办案人员自己写个保证书自证合法的尴尬局面。 但是,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是,控辩双方问办案人员,“你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问题,他们的回答毫无悬念肯定是“没有”。 所以公诉人准备的一连串明知故问,就像排好的剧本一样,侦查人员配合得如行云流水。 我觉得这样的发问没任何意义,随后放弃发问。

被告人袁某,听着侦查人员信口开河,气得泪水在眼眶里打转,一直强压着情绪。轮到他发言时,他声泪俱下控诉办案人员怎么殴打他,并且愿意用自己家人起誓,自己说的全都是真的。他说,“我不想让他们以家人发誓,但你们可以用自己身上穿的警服发誓吗?!”侦查人员沉默不语,公诉人马上表示反对,认为发誓没有法律依据。我说,是没有法律依据,但这只是表明被告人说真话的底气,但侦查人员的回答没有相同的底气。

合议庭继续传唤侦查人员出庭,我已经没有太多发问的兴趣,因为他们回答真假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指居地点的监控录像也没有。上一次庭前会议,公诉人说这类案件不需要同录,结果这次又提供一个情况说明,称因为时间久远,同录已经被覆盖了。同录还能被覆盖?又不是治安天眼,同录不是当时就应刻光盘随案移送的吗!

至于公诉人说的这类案件不需要同录的问题,《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的通知》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的、 作 无罪辩解和辩护 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是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结果公诉人说,这不是法律,可以不遵守。呵呵,公安机关可以不遵守公安部规定?

公安部还有一个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查。”“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怎么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就你马鞍山的涉恶案件不进行同录,而做了同录也会被覆盖?那究竟是进行了同录,还是没进行同录啊?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公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我当庭注意到其落款处侦查人员陶某的签字与讯问笔录中的明显不一样,就问侦查人员陶某,这上面是你签字吗?他说是的。我再问,辩护人对比了讯问笔录上的字迹和《情况说明》的明显不一样,请您确认一下,讯问笔录是否是您亲笔签名?他说是的。“那您再仔细确认一下,《情况说明》落款的地方是否是您签字?我会申请笔迹鉴定的,也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听到我最后说的话,陶某明显愣了一下,要求法官把《情况说明》再交由他本人阅看。一会儿后,他又问公诉人,这是否原件?公诉人说,是的。于是,他犹豫片刻,终于说,“这好像不是我签的”……我继续追问,那在你的印象中,这个签字应该是谁替你签的呢?他思索片刻,好像下了很大的决心,缓缓说:“当时我在另一个案件上,没有时间,是邵某代我签的”。——我真没想到,办案机关连《情况说明》都要造假!

没想到到公诉人为了挽回颓势,竟然迫不及待地要求陶某追认:“虽然不是你签的,但你对这份说明认可吗?是否可以追认他人代签?”活久见,民事案件中,有所谓的事后追认,表见代理,怎么决定人生死自由的刑事案件,居然可以对伪造的签名进行追认?我反问公诉人,“刑事诉讼法哪条规定可以对虚假签名进行追认效力的?检察机关不应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侦查机关这种造假行为么?”

如果辩护人假冒签字,公诉人会这么做么?不搞死我才怪。我忽然想到,其实作为公诉人,很多时候都沉浸在指控犯罪的胜诉欲中,却忘了他们肩负的客观公正义务。天津曾有一位公诉人,庭上怼不过,下班后用座机打电话威胁我,说那个案件是政法委督办的,要办成铁案,然后要对我开展技侦手段。我反手就拨了早已预存的其手机号,告诉他已经全程录音。事后,我让助理控告举报他,据说现在已经被调离公诉岗。

若这样的庭前会议变成公开庭审且庭审直播,他们还敢这么堂而皇之承认没有录音录像,情况说明也是造假的,并且还通过事后追认,去确认讯问的合法性吗?他们还会大言不惭地说,这种案件不用同步录音录像,即使录了也被覆盖了么?大概率会收敛很多吧。所以,破解司法不公的最大杀器,其实是庭审直播,让全国各地的网友一起围观“远洋捕捞”,围观其中的种种违法办案,那些阴暗角落发生的龌龊事还会这么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