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财罚决〔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发布单位: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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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恶意串通!!让人汗颜的是,咱们辛集市制革工业服务中心(原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委会)竟然也在参与之中!令人费解!这不就是传说中的那啥?简直是骇人听闻啊!
以下信息为网络信息
贵州遵义的民营企业家王某彦、谢某友、沈某波三人,被控串通投标罪,日前已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检方指控,2021年~2022年期间,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遵义市民政局的6起公开采购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涉嫌 串通投标罪 。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中,王某彦等人的 串通投标行为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在当地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王某彦的家属认为,王某彦为遵义市的养老事业作出了贡献,其行为仅属行政违法,且为招标人遵义市民政局节约了资金,并未损害其利益,不构成刑事犯罪。
焦点: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法学界多有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等6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机关指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彦将自己掌控的4家公司委托他人代写标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人员编制;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存在 投标保函 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以上情况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本案中的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情形,是否一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对此,法学界已多有讨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刑法所关注的是数个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而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不在于数个投标人是否被一人控制或者如何控制。当行为人将自己意志同时作用于几家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后,就形成了刑法上的“串通”之意,导致招投标失去了竞争性。
但也有观点认为,形式上利用几家公司投标,实质上是一人投标,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勾结串联的情况,不存在与他人“串通”,故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罪。著名刑法专家、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甲以A、B、C三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不应认定串通投标罪。
王某彦的家属称,串通投标罪只处罚那些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彦和招标人串通,也没有对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失。他仅是行政违法中的“串通投标”,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王某彦等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在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于上月底已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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