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是否分不清“B表”和“C表”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B表:用于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C表:用于汇总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意啦,以下两种情形容易被忽略哦!
情形一
纳税人2024年度共有两家个体工商户,一家为查账征收,一家为核定征收(单定):除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也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核定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计算。
举例:假设A经营两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一家为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另一家为核定征收(单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那么A在办理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C表)时,申报界面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就为350000元。
情形二
对于2024年度内存在两种征收方式的,如纳税人有一家个体工商户,上半年为核定征收,下半年调整为查账征收:仍然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温馨提醒: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的首个申报期,需要对本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扣除进行累计核算,调整前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税款作为己缴税款,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终了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大志 简介
企业财税顾问 | 高级会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
拥有20年丰富的财务管理实战经验,曾服务于中国企业500强及知名互联网上市公司;
曾担任上市公司、电商、制造业及物流集团的财务总监,具备跨行业、跨领域的深厚管理背景。
在财税体系建设、预算与经营分析、业财融合实践及税务规划等关键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操经验。
凭借扎实的财务基本功和卓越的战略眼光,致力于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管理,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业务持续增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