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如今,人们的生活日益丰富多彩,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在运动和艺术的世界里释放活力、追求快乐。然而,文体活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性,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也屡见不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就像一把精准的标尺,为这类纠纷的处理划定了清晰的责任界限,让责任认定有法可依。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规则清晰地表明,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中,参与者一旦自愿投身其中,就意味着对活动中潜在的风险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和预见,并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这是对文体活动正常风险的合理界定,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同时也强调了责任自负的原则。只有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如恶意攻击、故意犯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活动规则、明显疏忽大意等情况下,受害人才有权向其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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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业余篮球比赛中,小张和小李都是满怀热情的参赛队员。比赛过程中,双方你来我往,竞争十分激烈。在一次进攻防守的对抗中,小李负责防守小张。两人在激烈的身体对抗中,小张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手臂骨折。小张认为小李在防守时动作过于凶猛,超出了正常防守的合理范围,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小李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李则觉得自己是在按照篮球比赛的正常防守规则进行防守,并没有故意针对小张,也不存在重大失误,坚决拒绝赔偿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协商无果后,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比赛现场的情况,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对篮球比赛的规则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强对抗性和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小张自愿报名参加比赛,就应当预见到比赛中可能会发生身体碰撞等意外情况。小李在防守过程中,其动作虽然较为激烈,但并未超出篮球比赛正常防守动作的范畴,不存在故意对小张实施侵害的行为,也没有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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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了解活动风险:在决定参加任何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之前,参与者务必要充分了解活动的性质、规则以及潜在的风险。比如参加足球比赛,就要清楚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碰撞、摔倒等风险;参加登山活动,要知晓可能面临的地形复杂、天气变化等危险。同时,要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谨慎评估自己是否能够承受这些风险。如果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或身体条件,切勿盲目跟风参加,以免发生意外。

2. 严格遵守活动规则和秩序:在文体活动中,所有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活动的规则和秩序,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遵守规则能够有效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一旦因为违反规则而导致他人损害,就极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在赛车比赛中,如果车手违规超车、超速行驶,引发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就必须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 妥善处理纠纷:一旦在文体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双方首先应当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尽量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如损害的程度、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合理确定责任和赔偿事宜。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如活动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能够证明当时情况的证人证言,以及活动的规则手册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官还原事实真相,支持自己的合理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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