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上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联合主办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系列讲座第11期 “AI and Platform Regulation in the EU: An Assessment of Recent Developments”(欧盟人工智能与平台监管:发展动态)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JB105教室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由维也纳大学托马斯·耶格教授(Prof. Thomas Jaeger)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陈立教授参加与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法治实验室主任许多奇主持讲座。

讲座伊始,许多奇教授介绍了主讲嘉宾Jaeger教授在人工智能法、欧盟法领域的学术造诣,并对参与本次讲座的陈立教授和同学们表示欢迎和感谢。

主讲环节,Jaeger教授首先探讨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与风险,指出其不透明性、不可预测性和自主性带来的诸多挑战。他强调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的重要性,该法案作为统一的监管框架,旨在确保用户、开发者、雇主和消费者的安全、信任和法律确定性。他提到,人工智能法案已于2024年全面生效,广泛定义了人工智能系统,并区分了人工智能系统和人工智能模型,解决了对适应性、自主性和对基本权利潜在影响的担忧。

随后,Jaeger教授介绍了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体系。人工智能法案采用结构化方法,将技术分为不可接受、高、低和最小风险级别,并根据风险级别相应地强调透明度和严密性。高风险系统通常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相关,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而低风险技术主要受透明度义务的约束。

接着,Jaeger教授概述了欧洲被禁止和高风险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品类,强调了操纵技术、社交评分、生物识别分类和被禁止的实时识别。高风险技术包括人工智能与受监管产品的交互,以及就业、教育和执法等关键领域的独立使用案例。他指出,提供者和部署者的义务侧重于风险管理、数据质量、文档编制和确保人为监督,并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和构成系统性风险的大型模型制定特殊规则。

在探讨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环境时,Jaeger教授强调了透明度义务、风险分类以及人工智能法规与现有法律框架之间的相互作用。他提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必须贴上标签,人工智能系统与人类交互需要满足透明度要求,同时,还提议对产品责任法律进行改革以涵盖软件和基于人工智能的产品。

Jaeger教授还介绍了大型科技公司带来的监管挑战,强调需要制定具体法律来应对其行为。他重点介绍了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和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详细说明了这些法案如何对科技巨头施加义务,以确保合规并监控其活动。他还解释了识别 “看门人”的标准。

在与谈环节,陈立教授对Jaeger教授的讲座内容表示高度认同,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对欧盟监管机构在算法治理中行政资源配置的忧虑,同时指出不同国家对隐私概念的认知差异及其所反映出的监管需求差异。在问答环节,同学们积极地向Jaeger教授提出问题,Jaeger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解答。

最后,许多奇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归纳总结。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唐美琪

图|谭博文

编辑 |白礼杰

审校|白礼杰、董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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