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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的周先生年仅35岁,却因一场意外不幸掉入鱼塘溺亡

随后,他的家属将朋友和鱼塘管理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122.96万元。这可让温先生大吃一惊,毕竟自己失去好友已经很悲痛了,怎么还会被列为被告呢?

在周先生家属看来,温先生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罪魁祸首!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经过

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五点左右,周先生原本打算在家与堂兄一起喝酒聊天,兄弟俩许久未见,正好借酒叙旧。

这时,朋友小吴打来电话,邀请他到另一位朋友温先生家聚餐。但周先生已经答应了堂兄,不能失约,于是礼貌地拒绝了。

然而,在用餐过程中,小吴再次来电邀请,周先生依旧推辞了,当时他正和堂兄喝得尽兴,哪能半途而废。

饭后,周先生转念一想,温先生那边再三相邀,不去露个面似乎不太合适。尽管他已经喝了点酒,但他觉得自己酒量尚可,便骑着两轮摩托车出发了。

到了温先生家时,他们已经吃过饭了。三人没有继续饮酒,而是喝茶闲聊了一会儿,随后各自回家。

谁也没想到,就在回家的路上,周先生发生了意外。

第二天上午,温先生在村里散步,走到一个鱼塘附近碰到了熟人,便聊了几句。不经意间,他瞥了一眼鱼塘,顿时吓得冷汗直冒——原来鱼塘里漂着一个人!更让他心惊的是,那个人的穿着打扮看起来像是自己的朋友周先生!

温先生赶紧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死者正是周先生。据调查,周先生醉酒后骑车回家,由于意识模糊且天色昏暗,不小心掉进了鱼塘。警方认定,周先生本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家属起诉聚会组织者及鱼塘承包者 索赔122.96万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这让家属难以接受。

家人认为,正是因为温先生反复打电话邀请周先生去聚餐,才酿成了这场悲剧。

即便周先生喝了酒,如果没人叫他出去,他本可以安全待在家里,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

而且,去了温先生家之后,肯定免不了又喝了一场。周先生去的时候还清醒,回来却出了事,显然是在温先生家喝多了。

最后离开时,竟然没有人护送他回家,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面对这些指责,温先生百口莫辩。事实上,当晚在他家并没有喝酒,只是喝了点茶,而且茶还有助于解酒。至于周先生是否真的喝醉了,温先生并不知情,从他的表现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醉态。

不仅如此,周先生的家属还将鱼塘的老板也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鱼塘周围没有任何围栏或警示标志,因此鱼塘承包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鱼塘方面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们表示,鱼塘承包后从未设置过围栏,因为大家都是这么经营的,过往行人也没有出过事。作为成年人,周先生既然喝了酒还不小心,就不该把责任推给别人。

事情陷入僵局,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03 法院裁定:聚会组织者无责 鱼塘承包方赔偿10%

万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并非是在与小吴和温先生喝酒后出的事,而是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主动前往聚会。作为一名成年人,他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假如周先生确实是在温先生和小吴的陪同下饮酒,那么二人在明知其醉酒的情况下,确实负有护送他回家并照顾的责任。

然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先生在温先生家再次饮酒,反而证实当晚喝的是茶而非酒。

因此,温先生对周先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事发时鱼塘四周确实没有防护栏,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鱼塘位置距离村庄较近,经常有村民经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理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考虑到周先生本人的过错较大,法院酌情判定鱼塘承包人承担事故损失的10%,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97万元。

人是情感动物,偶尔相聚联络感情无可厚非,但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

在聚餐时,同桌的人应尽到提醒和劝阻他人少喝酒的责任;对于醉酒者,务必护送其安全回家,若家中无人,则需安排专人看护,以防发生窒息或酒精中毒等危险。

对于一些危险区域,如水塘、深坑等,相关管理者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否则一旦有人发生意外,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毕竟生命只有一次,绝无重来的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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