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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企业可否减半

问:

我公司是山东济南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位于济南经营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减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第五条规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规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见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见附件2),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4件(见附件3)。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项规定,文件名称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为鲁财税〔2019〕5号,公布机关为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原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原“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19-0130003,重新编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1-0130013,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综上,你公司作为山东的高新技术企业,位于济南的经营用地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