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地类与土地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地类认定依据。 受耕地保护政策、生态恢复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受限于调查技术、调查方法,土地调查结果不可能全部准确。故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土地有权属证书的,应以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准;没有权属证书,土地调查结果与实际土地用途不一致且行为人能够自证确非明知土地调查结果的,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地类认定依据。
摘录:(作者:白秀峰 刘春阳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现状地类与土地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地类认定依据。 受耕地保护政策、生态恢复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受限于调查技术、调查方法,土地调查结果不可能全部准确。故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土地有权属证书的,应以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准;没有权属证书,土地调查结果与实际土地用途不一致且行为人能够自证确非明知土地调查结果的,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地类认定依据。
摘录:(作者:白秀峰 刘春阳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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