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从诉讼经济、社会效果等多方面考量,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四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具体情形有: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犯罪预备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6、从犯

7、胁从犯

8、自首,犯罪较轻的

9、重大立功表现

除了上述《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嫌疑人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及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