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看守所发病送医死亡,家属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19岁男子看守所发病送医死亡,家属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易某某家属与成都市公安局,就其要求国家赔偿一事进行协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易某某5年前在成都市看守所发病送医死亡后,其家属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拒,于是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尚未达成一致。

2021年10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死者易某某,男,19岁,甘肃迭部县人,暂住都江堰市,无业,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由都江堰市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29日,转入成都市看守所羁押。2020年11月4日凌晨,易某某身体不适,看守所接报后,驻所医生及成都郫都正诚医院医生及时到场开展医疗救治,上午10时20分,转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2年5月10日,成都市看守所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中明确,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易某某罹患脑肿瘤、癫痫、门脉性肝硬化,符合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5个月后,成都市看守所补充鉴定确认,易某某在看守所期间,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对其疾病的诊断不及时、治疗及救治不够得当,诊疗行为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违反了相关法规及规章,其过错与易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建议为次要责任。

“根据2022年的证据,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看守所对孩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4月9日,易某某的大姨山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易某某的父亲患智力障碍,母亲精神残疾,所以委托她来代为申请国家赔偿。山女士表示,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后,她们向四川省公安厅申请复议,但四川省公安厅维持了成都市公安局的决定,最后才诉至法院

据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介绍,易某某的家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后,4月9日上午,法院组织易某某家属与成都市公安局进行调解。山女士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易某某家属请求赔偿的费用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父母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29480元。截至记者发稿前,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在国家赔偿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承担的赔偿比例通常在20%~40%。本案中,由于看守所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应该承担接近40%的赔偿责任。”周兆成表示,在公民被羁押期间,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保障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周兆成认为,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月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在表明身份及采访需求后,值班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随即挂断电话。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谢喜卓

(受访人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