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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们讲到,陈某洪因150万货款未付被一审、二审认定合同诈骗罪,判了十三年。再审法院查明四个关键事实后,改判无罪。
今天这一篇,我们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深入拆解合同诈骗罪中最核心的争议: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认定?逃匿到底怎么才算?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如果你或家人正因合同纠纷被刑事追诉,这篇文章应该能帮你理清思路。
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合同纠纷,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纠纷是我想履约,但因为市场波动、资金周转、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没能履约好。我承认欠钱,想还但暂时还不上。
合同诈骗是我压根就没打算履约,从一开始就是想骗你的钱跑路。欠钱不是还不上,而是根本就没想还。
法律不惩罚做生意亏了的人,只惩罚一开始就是骗钱的骗子。这就是罪与非罪的边界。
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有没有欠钱、有没有联系不上这些结果,而必须综合考察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款项用途、事后态度等因素。
二、逃匿到底怎么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问题是:什么叫逃匿?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认定逃匿,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只看联系不上这个结果。具体来说,要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一,有没有履约能力?
陈某洪在俄罗斯市场上有固定摊位和摊位证,日常也经营其他生意,双方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一个没有履约能力的人,不可能持续交易两年、付款860万。
如果你有真实的生意、有持续的交易记录,说明你是有履约能力的,这就和空手套白狼的诈骗有本质区别。
第二,有没有履约行为?
陈某洪在近两年的交易中,支付了860多万元,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一个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会先付860万再去骗150万吗?这不符合常理。
如果你一直在付款、一直在履约,只是尾款没结清,说明你不是不想履约,而是没能全部履约。这是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
第三,钱用到哪里去了?
陈某洪收到的皮衣全部用于正常销售,没有挥霍、没有转移、没有用于非法活动。
如果你收到的货物或货款确实用于正常经营,只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约,这是市场风险,不是犯罪。如果你收到货款后用于赌博、挥霍、转移资产,那才可能构成诈骗。
第四,失联是不是故意的?
陈某洪的失联有客观原因:所在市场被当地政府关闭,他回国后原有俄罗斯电话号码无法使用。而且在2009年9月他还与公司代表见过面,并非故意切断一切联系。
真正的逃匿是: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切断一切联系,让人找不到。如果是因为换手机、回国、市场关闭等客观原因导致联系不上,而且你始终承认债务的存在,那就不是逃匿。
这个案子给所有生意人的启示是:
第一,合同纠纷不要轻易变成刑事案件。如果你有真实的履约行为、有客观的失联原因、始终承认债务,你应该坚持用法律维权,而不是认命。
第二,如果已经被刑事立案,律师可以从非法占有目的和逃匿的认定入手辩护。重点证明你有履约能力、有履约行为、货物用于正常经营、失联有客观原因。
第三,再审是纠正错判的重要途径。正是由于陈某洪的父亲坚持申诉,最终才换来无罪判决。如果一审、二审判决确实有误,不要放弃申诉和再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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