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套标价759万元的学区房,让买家王夕和卖家张元陷入了长达三年的纠纷。王夕耗光积蓄买下这套房子,住了一年多才从邻居嘴里听说,这里曾发生过孩子夭折的事。
张元是名医生,她红着眼眶解释,孩子是在房子过户后、自己返租居住时突发疾病去世的,卖房时根本不知道后来会出事,凭什么现在被当成“凶宅”卖家?这场官司撕开了二手房交易里“返租”环节的漏洞,也把“凶宅”认定的法律模糊地带摆到了台面上。
事情得从2021年2月说起。王夕为了让孩子落户学区,和张元签了购房合同,约定张元继续租住一年,到2022年3月交房。房子很快过了户,张元作为租客接着住在里面。
谁也没想到,2021年4月,张元的儿子在家中突发疾病离世。直到2023年10月,王夕偶然从邻居那里听说此事,当场就炸了——自己买的明明是“学区房”,怎么变成了“凶宅”?她二话不说把张元告上法庭,要求退房还钱。
法庭上,张元的委屈也不少。她拿出和中介的聊天记录,说返租是双方同意的,房子过户后自己就是租客,租客在房子里发生意外,凭什么要提前告诉房东?
再说了,这几年房价跌了300万,如果按原价退房,自己不仅要承受丧子之痛,还要补上市场价和购房款的差价,这对一个母亲公平吗?“我卖房子的时候干干净净,哪知道后来会发生这种事?”张元的话,让法庭气氛有些凝重。
案件的关键在于,返租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算不算卖家该提前告知的“房屋瑕疵”。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间的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可法院一审认为,张元虽然已经过户,但作为前房主,在返租时没把孩子去世的事告诉买家,违背了诚信原则。更重要的是,购房合同里有补充条款,明确写着“房屋内无非正常死亡情况”,这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
法律专家说,“凶宅”在法律上没明确定义,但法院通常认为,房子里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会影响房子的价值。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的翁博甫打了个比方:要是卖家明知房子里死过人却不说,就算合同没写,也可能算欺诈。但像张元这种情况,死亡发生在交房前的返租期间,责任就有点模糊了——毕竟房子过户后,卖家的身份从“房主”变成了“租客”,要不要承担告知义务,法律没说清楚。
其实这种事全国都有。上海有买家住了两年,才发现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法院判卖家赔了23万;北京有中介没告诉买家房子是凶宅,最后赔了50万。这些案子说明,法院判案时会看合同怎么写、卖家有没有故意隐瞒,还有大家普遍的观念——谁愿意花大价钱买套死过人的房子?
现在王夕还住在那套房子里,每月还着高额房贷,心里膈应得不行;张元既要承受丧子之痛,又要应付官司,经济和精神都快撑不住了。
这场纠纷说白了,就是法律在“返租期间风险”和“凶宅认定”上有漏洞。买家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卖家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可法律该怎么平衡双方的权益?总不能让购房合同里的“补充条款”变成一纸空文,也不能让卖家借着“返租”规避告知义务。
当房子的价值和“死亡”扯上关系,怎么在保护买家权益和避免卖家被苛责之间找到平衡,才是这场官司真正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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