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刘丽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贾银钢指定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7195036号“爆鱼坊”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被异议商标“爆鱼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爆鱼”为水产食品名称,被异议商标“爆鱼坊”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并有百度百科等关于“爆鱼”“苏州吃”等内容的检索结果。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爆鱼坊”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二、被异议人“贾银钢”作为个人经营者,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虽然商标数量没有达到大量囤积的程度,但也远超其经营范围,其中不乏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7195036号“爆鱼坊”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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