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此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未履行标的

379785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

(2021)京0118执3749号

被执行人

张鑫,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号内*。身份证号码11022819891001****。

悬赏金额及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张鑫相关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位,按到位金额的10%给予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10-69092330

010-69092369

邮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8号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18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偿还原告刘某某本金共计三十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三十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一千零三十元(已预交四千五百二十八元),由被告张鑫负担三千四百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密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未履行标的

1780000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

(2021)京0118执375号

被执行人

张晓东,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梧桐苑小区2号楼2单元***。身份证号码:11022819740511****。

赵军华,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梧桐苑小区2号楼2单元***。身份证号码:11022819760826****。

悬赏金额及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张晓东、赵军华相关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位,按到位金额的10%给予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10-69092896

邮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8号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晓东、赵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18民初11189号民事调解书。

内容为:被告张晓东、赵军华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一百四十九万元及利息二十九万元,共计一百七十八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六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八十九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利息十四万五千元,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利息十四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一十四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张晓东、赵军华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王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张晓东、赵军华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密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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