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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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施工合同无效,鉴定机构计算的造价金额是否应扣除利润?

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鉴定机构计算造价参照标准为合同中工程价款约定,无需扣除利润。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即折价补偿参照的标准为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

本案中,经双方确认的进度产值审核情况表等资料表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价款约定为“按照2009年四川定额计价及配套文件总价下浮2.5%”,鉴定机构照此标准计算、一审未在鉴定机构计算的金额基础上进行扣减,并无不当。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非一概而论。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多数法院倾向于支持承包人关于利润的主张。但也有部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当事人过错程度等,酌情扣除部分利润。若承包人存在严重过错,如故意隐瞒无资质情况承接工程,法院可能会扣除一定比例利润,以平衡双方利益和体现法律的惩戒性。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无效时鉴定造价是否扣除利润,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若不幸遇到合同无效且涉及造价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具体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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