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健康。

案例索引

(2013)合刑初字第29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6日18时许,自诉人李某某因为朱某信的超载货车在白沙镇治超点被查处罚款的问题与郭某某在位于白沙镇大马路268号的陈某良、廖某家门口发生了争执,并一直持续到进入了陈某良、廖某家中,后来李某某的左上唇贯通伤和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左上唇贯通伤的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于2013年1月30日以合公撤字(2013)00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李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法院认为

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因为朱某信超载罚款问题发生了争执,自诉人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只有其的陈述以及其朋友陈某昌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有伤害其身体的故意,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庭上所质证的廖某证人证言证实是自诉人李某某先动手打郭某某,郭某某在用头盔挡的过程中才造成自诉人李某某的受伤的且与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一致,因此,自诉人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健康。自诉人李某某控诉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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