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宣传费)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比较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两者的业务性质及所得税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汇算清缴时未进行严格区分,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正值汇算清缴季,笔者对两者的差异做简要分析,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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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和宣传费的用途

实务中,针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区分具体用途,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那么,到底哪些支出应该计入招待费,哪些支出应该计入宣传费用呢,这也是不少财务人员比较迷惑的地方。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支出的性质及用途进行区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待费

实务中,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可以计入招待费: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二)宣传费

实务中,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和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上述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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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和宣传费的区别

实务中,招待费和宣传费从支出类型来看,有不少相同之处,那么,到底如何区分一项支出是招待费还是宣传费呢,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消费对象不同

一般来说,招待费的消费对象大都为企业的客户或供应商,其对企业或企业产品比较熟悉,招待的目的基本是为了维护或扩大合作关系。

而宣传费的消费对象一般为代理商或消费者,针对代理商:主要目的是让代理商了解企业和企业产品,进而让其代理销售企业的产品,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针对消费者,其主要目的也是让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企业产品,从而让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

(二)消费目的不同

招待费一般来说具有针对性,其招待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单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而宣传费一般来说具有随机性,不管是面对代理商还是消费者,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宣传企业和企业产品,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

(三)构成内容不同

针对招待费,结合第一部分内容,其主要方式包括宴请、娱乐和礼品,通过这些方式加强双方之间的粘性,更好的进行合作。

针对宣传费,其主要支出方式包括礼品及新闻性支出,由于其主要目的为让更多的人了解企业和企业产品,其中支出方式类似于广告性支出,以扩大受众面为主。

(四)会计处理不同

针对招待费,可以涉及企业多个部门,比如:销售部门、管理部门及车间,甚至还包括研发部门。而针对宣传费,一般以销售部门为主,还可能涉及管理部门。

由于支出性质不同,会计处理时选择的会计科目也不一致,招待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而宣传费一般计入“业务宣传费”等类似科目。

总结一下,招待费和宣传费主要有如下本质区别:

1.主要目的

看支出的主要目的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如果支出的主要目的是宣传企业和企业产品,则该项支出可以计入宣传费,否则,应计入招待费。

2.客户类型(性质)

参与(或享受)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如果支出的对象主要是潜在客户,说明该项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挖掘新客户,以增加企业知名度或扩大销售,则该项支出可以计入宣传费,否则,应计入招待费。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将相关支出计入宣传费,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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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和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

(一)招待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招待费来说,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两个扣除限额孰小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即不管以哪个限额为准,必须要进行纳税调增。

(二)宣传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特殊行业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与招待费相比,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既高又可以结转扣除,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取决于企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针对赠送礼品,还需要关注增值税处理的不同:如果赠送礼品,计入招待费,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计入宣传费,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