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和同事们一起探讨一件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是买家,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退款退货,标的物是一套家具,因为纠纷旷日持久,家具已经在原告处放了好几年。

同事问:判决支持退款退货是否合适?

我说家具啊,你说这个我可就不困了。

你问为啥提到家具我就精神了,不是因为我之前审过多少涉及家具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因为我自打下庭就开始审理离婚纠纷,判决驳回的不算,只要判决离婚需要分财产的,几乎都会涉及到家具。

我问那位同事,如果判决退货的话,你去原告处看过家具吗?

同事回答说没看过,想去来着,原告非常不配合。

我又问,那你有没有让原告把家具拍照或者摄像然后提交呢?

回答还是原告不配合。

我说你现在都不太掌握家具现状,要是判决返还的话,被告发现家具磕了碰了,那到底是家具一开始就有质量问题还是原告保管不善还是运输过程出现磕碰,被告如果拒收的话,你怎么查明责任呢?

我又问,被告是商家,你之前提到被告现在已经不再经营了,如果判决返还家具的话,无论是原告自行返还还是强制执行,最后把家具送到哪里呢?需不需要在判决书中指定一个返还地点呢?

之所以问这些问题,是因为之前审理离婚纠纷时,经常需要到婚房清点财产,清点什么呢?最主要的就是家具家电。还记得刚跟着师傅办案时,师傅教导说,清点家具家电,除了查明数量,家电还需要打开电源看看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家具需要拍照确认完好程度,记入笔录后还要告知实际掌控家具家电的当事人,清点之后到判决之前,务必妥善保管这些财产,如果执行阶段发现有损坏的,保管一方需要负相应的责任。

还有就是,一定要判决退款退货吗?

还记得师傅当年审理一件离婚纠纷,涉及到彩礼问题。按照本地风俗,男方支付给女方彩礼,女方父母并不将彩礼拿走,而是用于房屋装修或者购买家具家电,除非具备法定情形,彩礼或者彩礼购买的家具家电一般视为属于女方的财产。在那件案件中,师傅就把女方用彩礼购买的家具家电判决归女方所有,让女方自行取回。

案件后来被二审法院改判,二审的法官倒没觉得判决家具归女方所有有什么问题,而是认为女方用彩礼购买的家具高度适配男方所有的婚住房,这些家具判归女方所有的话,女方取走很麻烦,而且搬到女方房屋使用也不方便,所以判决家具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

师傅的案子很少发改,所以这件案件让我印象很深。不得不承认,二审法官的判决有一定的道理,家具和一般的商品不太一样,笨重而又适配性较差,判决归属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然很可能判决结果法律上没问题,但是既给当事人造成了不便,也未能物尽其用。

当然,买卖合同纠纷和离婚纠纷区别不小,我之前也审理过涉及家具的买卖合同纠纷,不过标的物是一个沙发,买方强烈要求退货,收货的时间也不长,经现场勘验,沙发确实存在问题,而且保存的非常好,所以判决退货退款。但同事的这件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收到家具已经三四年了,而且买方说这些家具已经使用了,那么是否判决退款退货,确实值得考虑了。